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陈柳钦教授:以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打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文| 陈柳钦 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和网络社会的崛起,给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带来了深刻变革,显著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数字政府是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政府变革回应,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完善数字政府治理体系已成为政府改革的主旋律之一。“数字政府”是政府适应信息时代治理和服务需求的自我改革和创新。过去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导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已不能适应政府整体数字化转型的需求。如何从机制上打破条块分工带来的碎片化建设模式,是“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关键。《国家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数字政府建设绝不只是“监管的数字技术”或者“数字技术的监管”,而是一种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是对政府理念、机构、职能、流程再造的法治化进程,其目标是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部门业务高效协同、社会治理精准有效、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决策支撑科学智能、安全保障可管可控的智慧化服务型政府。虽然数字政府是实现法治政府的有效机制,但政府在运用数字技术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同样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数字经济的各项权力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数字政府建设是一种治理结构的重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种功能目标的调整,两者之间必然形成一种“结构—功能”的关联。

优化营商环境与数字政府建设存在一种积极的正向关联,这已经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数字政府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实现世界银行提倡营商服务全流程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冲疫情造成经济影响的有力手段;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百姓受益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必然要求。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是评价政府数字化转型成效好坏的重要指标,政府数字化转型是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数字政府建设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先手棋”,加强公共数字开放共享、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享、推行精准智能的执法证据收集以及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都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政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环节。打破政务数据孤岛,推进数据有序共享,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基础。以信息技术驱动智能化创新应用,是提升商事服务体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实保障。

数字政府的核心是数据,重视数据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旨在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现代治理模式。然而,任何技术都具有“双刃剑”的属性,运用恰当与否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社会效果,这是技术进步过程中的天然风险。显然,以数字技术为运行基础的数字政府建设,也面临着这种技术风险。而且,这种技术风险传导到营商环境中,可能展现为一些急需防范和有待解决的法治风险:数据收集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数字鸿沟”可能增加企业负担,“算法黑箱”可能侵犯企业权利,“算法滥用”可能危及企业发展,“算法未知”可能影响企业信誉;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所有影响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政务、市场和人文等环境,而是法治环境。法治是营商环境中的核心要素,是改善其他要素的重要抓手,是维护整体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从我国当前发展状况来看,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难以一蹴而就,它以数字政府的法治化为必经阶段。在当前的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取向局限于效率目标,对数字治理的伦理性和公平性关注较少,法治维度非常缺乏,存在“数字专制主义”的法治风险。显而易见,政务环境与市场环境之间存在一种密切的关联互动。这种法治风险必然会被政府在数字化治理过程中传输到整个市场领域,严重损害整体营商环境。可以说,数字政府的法治化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我们必须以法治化的数字政府来打造最优的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相较于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它不仅意味政府流程的再造,而且意味着政府结构的重塑;它不仅意味着治理效能的提升,而且意味着价值伦理的输出;它不仅意味着数字生态的共建,而且意味着法治生态的改善。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基本路径和目标要求,强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纲要》重点提出了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我们要以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数据的收集、管理和使用行为,要建立专门的企业数据收集服务机构、异常数据审查处理机构和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要贯彻法治原则来破除“算法黑箱”、防止“算法滥用”和“算法未知,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权利保护模式来保护知识产权、激活企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