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今年首份“司惩”号决定书,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陈某开出了“罚单”。
“司惩”号决定书是什么?为什么法院也能开“罚单”?
2013年1月14日,于某某(2014年12月13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长春市铁北监狱。)向陈某借款12万元,并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13日止。同日,陈某与韩某某、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抵押给陈某。
2021年,双方因该笔借贷而闹上法庭:陈某对于某某、韩某某、杜某某提起诉讼,主张还欠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但因于某某在羁押期间,未能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称于某某仅还款2万元。宁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求。三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松原中院在二审期间,认为陈某明知于某某在监狱服刑不能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称对方举证的还款都认,存在隐瞒还款事实的嫌疑,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于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陈某在宣读起诉状时变更了诉讼请求。在宁江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韩某某、杜某某再次向松原中院提起上诉。
松原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查明以下事实:陈某向于某某出借12万元;韩某某、杜某某用房屋做抵押;于某某被羁押前已还款9万元;陈某在一审时因于某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且担保人韩某某和杜某某无法提供于某某还款证据,便作出虚假陈述。
松原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陈某利用于某某不能到庭,不能举证的特殊情况,隐瞒还款事实,虚假陈述,致使本案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加大了双方的矛盾,故应当对陈某进行处罚。
2023年9月21日,松原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了(2023)吉07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陈某罚款3000元。10月25日,陈某委托朋友到松原中院领取了决定书,并缴纳了罚款。
该“司惩”案号决定书,是松原中院首次针对虚假陈述而开具的“司惩”案号。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决定采取罚款措施的,文书案号为“司惩”。
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这类行为,松原中院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