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想要“钱生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不可取!


 朋友借钱,承诺会还

细算利息,能赚一笔
为了“钱生钱”
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了朋友
结果朋友拖着不还钱
这借款和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通过贷款取得资金出借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14日,潘某向长岭县某银行借款300000元,当日,顾某为潘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向潘某借款3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月利率2%。借据出具后,潘某将其账户内294000元转到顾某账户,扣除6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截至2022年10月18日,顾某先后偿还211500元,后拒不还款,潘某遂诉至长岭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潘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借给顾某的300000为其自有资金,但通过潘某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及其银行账户明细,能够认定潘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其行为违背了贷款用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潘某与顾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自始无效,潘某请求顾某按照借据约定的利息支付无法律依据,顾某在借款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资金占用费。
截至2022年10月18日顾某陆续向潘某还款211500元,故顾某应返还的数额为82500元。2016年7月14日至2022年10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经计算合计47503元。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的资金占用费应以8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判决顾某立即给付潘某人民币82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2年19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47503元,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以8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法官提醒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