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刘士友

执业方向:经济合同、公司法务、劳动纠纷、民事类、刑事类等。

五险一金的分配情况(转)


你知道你的五险一金是如何分摊的吗
 

请转载,省的以后到处找了,方便大家,更方便自己。欢迎大家转载啊!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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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法官+律师”夫妻档新招(转)


    

拆分“法官+律师”夫妻档新招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 袁定波 李娜  日期:10-03-29

  拆开“法官+律师”,改变“你辩我审”的夫妻档组合,成为人民法院最近一段时间在制度创新上最引人瞩目的亮点。

  3月1日,重庆法院正式实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如果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本人则要辞去领导职务。3月4日,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对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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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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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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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整理人:刘士友 律师

1、         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挂号费+其他费用

2、         误工费: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天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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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问题(转)


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问题:
 
1、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进行伤残评定的机构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

3、为什么同样的损伤,不同的人伤残等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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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款?律师支招儿(转)


如何追款?律师支招儿 (潘翔律师)

下面我就浅谈一下追收应收款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技巧。

  一、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如果在上述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债权,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我们追款,应该多给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件并尽量说服债务人签收确认,异地的可采用电报以便有据可查,并力争让债务人多写书面的欠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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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婚假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成都婚假及生育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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