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王沿利

法律至上,维护司法公正,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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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你越权了


最近在网上沸沸扬扬的“律师造假门”引起无数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我也是其中一员,我仅仅是想客观的、按照当前中国法律程序陈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一开始李庄被抓,公安局依据的是当事人的检举这一个材料,虽然声称还有其他的材料,那为啥不公布呢?却仅仅公布这个一个人的材料??如果仅仅是依据检举人的材料抓人,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这点证据太苍白了。如果这点证据可以抓人,中国不知道要抓多少人了。

二、从立案到抓捕时间之短令人瞠目结舌,在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就抓人,你的权利也太滥用了吧。

三、媒体又曝光李庄的助理承认违法,重庆的一位律师道歉,大家注意了没有,这两个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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