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注意到,文件除了从八个部分阐述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意见外,还强调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其中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等。
如果说,《意义》明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财政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那么,上述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受益主体...
农民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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