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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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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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期限时间


财产保全,是指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正在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从而可能造成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加规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本文即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有关基本问题的重申,内容主要涉及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分类、保全的范围、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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