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涉案数十亿元的涉黑恶组织性质的犯罪案件,涉案集团从P2P互联网金融产业延伸至债务催收环节。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包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辩护,检察院仅以寻衅滋事一罪起诉,涉黑定性改为涉恶。以下为法院审判阶段的一份辩护词。
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行为角度
首先,从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来看,戴某某没有参与犯罪实行行为、没有对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