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能不能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但是,对“实际发放”的理解,有不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12月份的工资就应该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实实在在的“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上年。按照会计核算惯例,次年1月份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可以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次年1月之后发放的,应在发放年度扣除。
年初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能不能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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