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营业税制改革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理念,通过对部分传统服务改造升级和创新发展起来的高端服务业。因其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以及创造工业需求和引导新型消费等重要功能,从而备受世界各国税收支持。我国营业税从1950年开征至今,其税法要素和征管体制在历次工商税改革中都只是简单“修补”,以致对国民经济发展出由来已久的现代服务业态的反应滞钝,严重阻碍了第三产业对工业生产的拉动效应。所以,对其改革势在必行。
1 现代服务业环境下的营业税制缺陷分析
1.1税费负担内外差异影响居民投资新兴产业的积极性
国家为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而对一些重大项目、技术密集型项目或者重点地区扶持项目引入外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但对所有外资企业都普遍给予特别优待,则会令内资企业不满。外企消耗着我国的城镇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接受着国家的财政支持和地方安全保护,利用着国家教育培养的人才。但对内资企业按流转税额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内企业7%,城镇和工矿区5%,其他地区1%)、城市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1%)、价格调节基金(2%)和防洪保安费(1‰),外资企业全部豁免;外籍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和本国公民同样面对本国市场和物价消费,但外籍人员每月工薪所得税前的“必要费用”扣除高达4800元,本国公民只有2000元,还不足外籍人员的42%。这种轻内重外的歧视国民现象,严重挫伤了内资企业和公民的纳税积极性,也阻挠了人们对新兴产业的投资积极性。
1.2 缺乏扶持新型高端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成熟的国家税收,是能经常最有效地调经国民经济,而最突出地表现在及时地出台足够扶持新生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我国历来重视对弱势产业、落后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税收扶持,还有大量刺激就业、鼓励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的相关税收优惠体系。但对新兴产业的税收预见性很差,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的税制改革严重滞后。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对推动社会节能降耗的产品、设备和“节能服务公司”则给予税收优惠,邻国日本对111种节能设备实行减免税帮助,对节能服务公司除采取事业资金支持和金融支持政策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税制支持政策。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地配合国际社会搞好节能减排和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但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中,除对购置使用节能减排设备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对小排量轿车实行低征工业消费税优惠外,对节能服务业始终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反应。
1.3服务业征收税种及税制要素设置不合理
我国目前对各类服务产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部分直接为工商业服务的物流业等税负过重。而现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结构设置明显不合理,主要表现有三:一是部分税目税率结构鱼龙混杂,如“建筑业”中暴利行业(房地产开发)同微利行业(建筑安装修缮)、“服务业”中的传统产业同新型产业,归属同一税目纳税;其次,税率结构和水平难于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很多需要扶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根本得不到营业税实惠;再次,税基缺乏科学性,如现代服务业中的大量“外包业务”,不允许总承包人扣除转包、分包业务款项,出现重复征税;最后,同业混征现象加重纳税人额外负担,如物流企业的运输、配送、仓储、包装、代购、供应、信息等需按不同税目税率(运输、配送按3%,其他按5%)应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而独立采购与供应、销售,又需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有无税款均需要申报的征管制度下,企业每月都需编两套报表频繁奔波于两家税务机关,财务疲惫不堪。
1.4 缺乏对新型服务业的配套税收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与税收关系理论,国民经济决定税收[2]现代服务业已在国内崛起10余年,营业税制却至今没做出相关政策反应,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未明确规定现代服务产业的营业税支持重点目标范围和标准,导致全国各省级政府自定扶持政策参差不齐,局面混乱;二是税费捆绑征收现象严重,公民需要缴费接受教育,发生洪涝灾害需要捐款,雇佣安保需支付薪酬,通货膨胀需要支付高昂物价,政府却巧立名目让纳税人额外再支付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费、价调基金等,而且公然由税务机关强制代征,令纳税人反感和痛心疾首;三是对推动科技转化生产力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转让,不仅没有税收激励措施,反规定了仅次于娱乐业的高税率5%,很有“寓禁于征”的意味。。当社会出现新型产业形态和新经济形势,国家就应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营业税体制。
2 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营业税制改革措施
2.1 实施激励与公平相结合的税收政策
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同等的法定纳税义务。国家可以制定一些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激励政策,突出对国内发展薄弱的服务产业和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投资规模大、工业服务功能强、技术高端的重点项目引入外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但地方政府应依法对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预算调节基金和防洪保安基金,但可以减征适当比例,如按应征额减征30%;对外籍人员工薪所得税前“附加扣除费用”,应适当调低的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也符合纳税人心愿,由此消除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调动内资企业的纳税积极性。
2.2 完善节能减排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是最能有效触及企业经济利益的调控手段,国家在2007年正式启动运用税收、收费基金、补贴、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促进节能降耗,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减少和控制污染排放,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综合治理预案后,2008年新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项目,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项目等都规定了较宽幅度的优惠;200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规定了小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3]。从而形成了支持节能减排事业的税收优惠体系,但同节能减排的目标的宏远性、持续性和艰巨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国家应借鉴日、美等国经验,对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实行营业税低税率(如1%)或减免税,对房地产开发业和建设单位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超最低能效标准商业建筑,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定额减免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型节能电池车、超低排量车(排气量≤1.0l)、更新室内取暖、空调、制冷设备以及维修室内制冷、上水等设备设施的泄漏等,应按照全部开销的一定比例(如10%)予以减税或补贴;购买太阳能设备和节水喷灌设备,应予免税或给与补贴。
2.3 健全和完备营业税法律制度
首先应统筹规划,修改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税收作为反映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不能苑囿于国家统计机关相对滞后性的产业分类,而应与时俱进地兼顾产业发展的新生态变化。为此,要顺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参照世贸组织的服务业分类标准(将现代服务业定为商业服务、电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和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等九大类),为营业税目改革创造条件;营业税税目调整必须覆盖现代服务业领域,或将新型服务业行业列入相应税目或者独立编目,并有必要在营业税法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以备将来出现新应税项目及时补充征税范围;或对目前国民经济领域已发展成熟的独立行业进行细分单独立目,如“建筑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业(简称‘房地产业’)”,“服务业”中的物流、旅游、信息服务、广告及代理(含经纪业)、咨询与中介、节能服务和教育培训等7个行业;同时,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确保其与不同行业本、利结构和水平相呼应,体现税收的杠杆作用,控制暴利行业,调节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利润级差,公平税负;最后,应改革计税依据,对新兴服务业中“转包”和“分包”经营业务,允许总承包人扣除支付给转包人和分包人的费用以后计税,确保第一税源创造者也是初始纳税人——总承包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2.4 建立与新兴服务业发展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1)确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重点
近期以来,很多省市制定了一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地方税收政策,虽然也行之有效,但有些与国家税收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背道而驰,极易导致税收秩序的混乱和助推地区经济发展失衡差距的拉大。所以,总局有必要制定一套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上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①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行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管理咨询业、商务服务业的发展;②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行业人员,重点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海外留学、国内外专家参与服务业发展;③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方向,重点以高科技运用、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内容为政策扶持项目,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明令取缔营业税外的附加税费
在现代服务业方兴未艾之际,政府应全力为服务企业改造和提档升级解缚减压,除建立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金”可向特定的目标征收以外,要明令地方政府取缔与营业税“捆绑征收”的各种名义“规费”,税务机关在下达税收任务指标时,也不能包含除政府性基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对确需征收的“规费”,必须明确向缴费人说明和宣传,并且由收费机构直接收取,以确保税费分明,减轻税务工作负担,解除税收征纳误解,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扫清障碍。
(3)降低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税率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极度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因为绝大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为此,通过税收手段激励企业提高无形资产开发和持有量,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现代服务业主要依靠高科技手段和知识产权,开发或转让专有技术、专利成果或购买专利成果,将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经济活动[4]。建议将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降低到3%或1%,并规定对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给企业免于收营业税;同时,对受让无形资产的支付应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者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应强调指出,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税收支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营业税只是其经营环节的一个重要支持点。所以,国家需要适当恢复已取消的有关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同时,应以专门的税收政策、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系统地规定出确立支持、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以及相关服务业享受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城建税都在内的所有税种在内的优惠条件、内容、标准、形式、程序等相应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产业的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乾杰 范亚菊.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4.16(2):101
[2] 李文.鼓励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学。20096):47
[3] 王树锋、刘浩莉.国家税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79-283
[4] 苑泽明、刘静、张旭.无形尅持久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评价体系[J].会计之友,20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