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新经济增长点碳税征收“时间表”或在2012


 

  进入低碳经济时代,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投资者对企业碳排放的要求,这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常态,而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直致力于在中国推广“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商道纵横副总经理陈颖介绍,CDP在国际上的推广始于2002年,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对碳信息披露的态度已经从一开始的被动应对变为主动披露,甚至在彭博的咨询终端以及谷歌财经上都能够查到有关上市公司的碳信息。

  据了解,CDP在国际上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对项目的支持,共有超过475家机构投资者成为支持CDP联署支持单位,这些机构投资者包括CalSTRS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主流优质股票资产管理人巴克莱、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掌控总资产超过55万亿美元。

  陈颖所负责的CDP项目每年也会代表这475家投资机构在中国向中国内地、香港按流通市值计算的100强上市公司发送调查问卷,请他们回答关于自身碳排放的问题。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这100家公司中只有11家填写了问卷,18家上市公司提供了相关信息。与CDP全球调查相比,中国上市公司对问卷的回应率偏低,其中大部分公司不清楚气候变化与其日常经营、发展战略有何相关性。

  根据《碳信息披露中国报告2009》,不同行业的公司对CDP的参与度差别很大。电信及信息技术、银行及金融业的参与度最高,其次是石油天然气、建筑及建筑材料行业。食品、饮料行业的参与度最低。此外,尽管高能耗公司(如石油天然气)的CDP参与度略低于金融公司,但他们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却披露了不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

  报告指出,多数公司缺乏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搜集体系,真正能够提出明确的减排计划并设定减排目标的公司寥寥无几。因此,关于碳排放的数据搜集与管理,将会成为中国公司低碳之路的主要障碍之一。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

  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表示,“我们碳税专题组的基本研究工作已经做完,目前正在与全国人大等作进一步的沟通,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进入低碳经济时代,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投资者对企业碳排放的要求,这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常态,而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直致力于在中国推广“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商道纵横副总经理陈颖介绍,CDP在国际上的推广始于2002年,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对碳信息披露的态度已经从一开始的被动应对变为主动披露,甚至在彭博的咨询终端以及谷歌财经上都能够查到有关上市公司的碳信息。

  据了解,CDP在国际上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对项目的支持,共有超过475家机构投资者成为支持CDP联署支持单位,这些机构投资者包括CalSTRS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主流优质股票资产管理人巴克莱、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掌控总资产超过55万亿美元。

  陈颖所负责的CDP项目每年也会代表这475家投资机构在中国向中国内地、香港按流通市值计算的100强上市公司发送调查问卷,请他们回答关于自身碳排放的问题。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这100家公司中只有11家填写了问卷,18家上市公司提供了相关信息。与CDP全球调查相比,中国上市公司对问卷的回应率偏低,其中大部分公司不清楚气候变化与其日常经营、发展战略有何相关性。

  根据《碳信息披露中国报告2009》,不同行业的公司对CDP的参与度差别很大。电信及信息技术、银行及金融业的参与度最高,其次是石油天然气、建筑及建筑材料行业。食品、饮料行业的参与度最低。此外,尽管高能耗公司(如石油天然气)的CDP参与度略低于金融公司,但他们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却披露了不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

  报告指出,多数公司缺乏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搜集体系,真正能够提出明确的减排计划并设定减排目标的公司寥寥无几。因此,关于碳排放的数据搜集与管理,将会成为中国公司低碳之路的主要障碍之一。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

  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表示,“我们碳税专题组的基本研究工作已经做完,目前正在与全国人大等作进一步的沟通,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政部有关专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据了解,每消耗1吨原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消耗1吨原油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3吨。为此,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

  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

  对于征收碳税,钢铁企业德龙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国表示,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钢铁等行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税负成本。但中国企业的税负有点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时,能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姜克隽对此表示,“对企业来说,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征收碳税,像钢铁这样的高耗能高碳行业确实会受到负面影响。但在研究碳税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不增加企业总的税负,让碳税更多充当胡萝卜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碳税税收优惠进行设计。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 C 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对于碳税的归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专家称,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北京环交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如何合理的设计碳税确实是特别复杂。碳税当然是普遍增收的,但在有惩罚机制的同时,奖励机制也应有。”

  世界资源研究所(W R I)中国首席代表邹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论上说,谁污染就对谁征税,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搞研发投资,可以补贴新能源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产业基金董事长刘乐飞介绍说,欧洲美国新能源低碳项目之所以能这么成功的运行和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建一个太阳能电站,政府则给企业什么样的补贴,以保证企业有较好的回报。建设太阳能电站在德国投资回报率接近10%,东欧的一些国家投资回报能达到15%左右,这样的投资回报带动了很多机构建设太阳能电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补贴,能够真正明确了之后,我想才能够带动低碳经济发展。”刘乐飞表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报告表示,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