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引资工作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加大了谈判的压力。由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同时推进,加上其他商业银行也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而真正符合要求、可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数量又不多,无形中抬高了境外投资者的身价。实行“一行一策”的改革策略是正确的,但在多家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时,如果不加强统一协调,也容易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二是有的协议内容对我国银行发展限制较大。比如,在有的合作中,由外方委派的执行副行长直接负责个人金融、信用卡和基金公司等重要业务,可能使银行核心业务的管理权被外资银行掌握,不利于我国银行的长远发展。再如,在战略投资者认可权方面,有的银行给予国外银行的认可权实际上已超越了在对方国家拓展业务的范围限制,限制了我国银行今后的重组并购活动。
三是一些重要条款有待落实。例如,在有的银行与国外银行达成的协议中,关于信用卡业务、香港业务和合作开发IT项目的产权等问题尚未确定。
四是有些战略投资者的承诺缺乏具体的计划和方案。例如,在与淡马锡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淡马锡如何在战略上协助我方的具体细节并没有落实,只有原则上的承诺。由于淡马锡持有股票的锁定期只有1~3年,能否有足够时间落实承诺,还不确定。
二是有的协议内容对我国银行发展限制较大。比如,在有的合作中,由外方委派的执行副行长直接负责个人金融、信用卡和基金公司等重要业务,可能使银行核心业务的管理权被外资银行掌握,不利于我国银行的长远发展。再如,在战略投资者认可权方面,有的银行给予国外银行的认可权实际上已超越了在对方国家拓展业务的范围限制,限制了我国银行今后的重组并购活动。
三是一些重要条款有待落实。例如,在有的银行与国外银行达成的协议中,关于信用卡业务、香港业务和合作开发IT项目的产权等问题尚未确定。
四是有些战略投资者的承诺缺乏具体的计划和方案。例如,在与淡马锡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淡马锡如何在战略上协助我方的具体细节并没有落实,只有原则上的承诺。由于淡马锡持有股票的锁定期只有1~3年,能否有足够时间落实承诺,还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