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报有感”之一:资本利得税与证监会稽查总队》
今天,阅读报章,有两条新闻引起的我的关注。其一:《税务总局:暂不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通知》,其二,《证券执法体制实施重大改革》。
关于资本利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通知》,其本身的目的是要求炒股、炒房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并不征纳个人所得税,有一点需要加强税务统计的味道,也有一点要求公民主动履行税务申报的意思。本来这件事也无可非议,可的确引起社会的与市场的种种猜测,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只得再次出面公开澄清,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长远来看,我国征收资本利得税是一个趋势,也是国家完善税收制度、健全征纳税种的一个表现,但这并不是三年五年内,甚至十年八年内的事情,如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一样,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水平与税收征管能力相结合。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对资本利得税征不征税,如何征税,税率的高低,都一直在讨论,争议也比较大,而就中国国民目前整体资产所得与水平而言,征收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的需求还没那么突出,特别在整体税制仍需完善,征纳税收监管能力需大大提高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把将来的问题成为目前民众过度关注应引起不必要猜忌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纳税技术细节的问题,也是目前纳税监管能力不能及的问题,更会是引起全民不必要的过度关注的问题,对此,财税管理部门宜慎言慎行。既然是社会全民的事情,也是技术细节问题,就有必提前做好解释工作甚至先作些公开讨论,提高政策施行的透明度,并协调好各方关系,而不是事前突兀出台一个政策,事后来一个公开澄清。就如同今年五三○时,一会儿表示不会提高印花税,过一会儿又突然大幅提高了,而回过头来看,效果又不明显。既然是目前纳税监管能力不能及,也不能起到对资本市场的调节作用,对促进和扶持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没有大的帮助,只能徒增社会猜测,故没有必要如此超前准备,浪费纳税监管的社会资源与行政资源。在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为目标,那么,这种超前准备又有无必要呢?值得商榷。
事实上,我国征收资本利得税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首先,必须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状况、国民收入状况、国民收入结构、纳税监管能力进行设计,使调节高收入、增加税源、促进社会富裕的目标都能兼顾。
其次,涉及到社会全民性的问题,应当通过全面的、一定时期的公开讨论、政策宣传后方可实施,如果目前暂不实施的,应当明确表示行为不作为、政策不实施的时限,而减少社会不必要的猜测,以提高政策实施的稳定性。而且应当立法先行,应当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或制定《资本利得税法》后,方可实施。
最后,对炒股、炒房进行纳税申报,或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都有很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是通过交易系统直接抵扣还是自行申报纳税?盈利和亏损如何计算?计算年限又如何认定?金融衍生产品(如进行期货、权证、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或准房地产投资产品(以租代售、集资建房、投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投资公寓式酒店等)等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存在的隐名投资、隐名合伙问题又如何解决?许多情况下,中国许多炒股、炒房的,并不是单个名义股东、名义房东的行为,而代表了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的权益,对此,必须考虑国情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实名制登记一言蔽之?目前阶段没有申报的,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加以惩处,如果不惩处,则纳税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惩处,如何进行检查或抽查,在目前阶段是否有必要动用广大的纳税监管的行政资源?等等。
关于证监会稽查总队
市场和社会呼吁、监管部门强调要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与查处力度,已经很久了。这一次,中国证监会改革执法体制,确立“查审分离”,充实执法力量,集中统一指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这次中国证监会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为:日设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将稽查一局、二局合并为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新设立案处,设立稽查总队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增加派出机构稽查力量。
从去年下半年,进入牛市以来,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一种新的特征,一方面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大量增加并更具有隐蔽性、破坏性与影响力,另一方面,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相结合。而且这种案件大量增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感知,但是,相应的查处、惩处数量之很少,与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感知的效果不相适应,这中间,除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有限外,更重要的是监管机关查处力度不够,这种情况,随着这次改革,相信引导和有所改变。
加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处力度,应当尽量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进来,成为查处、惩处信息的提供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考虑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提成制度,在资本市场中筑起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市场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的高墙。
同时,为了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鼓励广大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起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如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而非限制。并且,应建立证券市场被侵权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与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一起,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而作为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应当提高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执法标准与信息、司法标准与信息的披露程度及透明度,尽可能让社会公众与市场了解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执法标准与信息、司法标准与信息,并加强投资者教育。
附一:《税务总局:暂不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00:31 国际在线
本报记者范利祥 上海报道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版个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根据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外界敏感地注意到,新申报表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进行了细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均需分别填报。
国税总局的这个规定,再次使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成为外界热议的焦点。大家更担心的是,随着炒股收入申报方式的调整,国家会不会开征炒股票转让所得税,并进一步全面开征资本所得税。
国税总局:仍“暂时”不开征
“只是申报方法调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详细,并没说要进行征收。”11月16日下午,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一位官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他表示,虽然申报方法进行了调整,但我国将继续执行暂免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针对国家要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的传言,国家税务总局并不是第一次公开澄清。
去年12月30日,针对一些股民误认为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是国家要对其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就专门发出一份《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辟谣。
国税总局表示,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文件,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
另外,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各界热议开征“时间表”
国税总局在各种场合谈论股票转让所得税时均用了“暂免”这一关键字眼。
为什么说是“暂免”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连续三次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继续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但具体要“暂免”到什么时候,国税总局并没有明确。
“既然是暂免,到成熟的时候还是会开征的,这只是早晚的事情。”财政部科研所一位专家对本报的解释,实际上代表了资本市场上的共同揣测。
而对于这项税种,已有不少人士认为,明年可能要择机开征。该财政部科研所的专家就认为,这项税种开征,将会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另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首次把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要求单独列出,更是引发了外界对于下一步要开征资本所得税的猜测。
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这个股票转让所得税的延伸传言,更引起资本市场的担忧。
“即使开征,也只是会选择一两个税种进行试点。”财政部科研所专家分析,目前全面开征还很不成熟。
不过,开征资本所得税则是早晚的事情。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甚至认为,在资产市场泡沫这么大,持续了几年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畴是应当的。换句话说,征收资本所得税,是抑制资本市场泡沫的重要手段。比如最近新发基金较多,大量资金涌入市场,极易引起泡破,而这时候就必须开征资本所得税进行调解。(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附二:《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9:12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成文日期:2007-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三:《证券执法体制实施重大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09: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确立“查审分离” 充实执法力量集中统一指挥
设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稽查一局、二局合并为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新设立案处
设立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增加派出机构稽查力量。证监会稽查人员编制达600名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昨日宣布,证监会稽查总队成立,合并后的稽查局即首席稽查办公室已开始运行。
这是证券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席稽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近期做出批复,对证券执法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二是合并稽查一局、二局为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三是设立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核定编制170名;四是增加证监会派出机构稽查力量110名。
在新体制下,首席稽查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系统的稽查工作;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案件调查,负责立案、复核及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跨境执法合作及行业反洗钱工作;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地方稽查局及各地方监管局的稽查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内案件的调查,以及非正式调查和各类协查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
这次改革的重点,一是从制度上确定了证监会几年来推行的“查、审分离”模式,形成了调查与处罚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了执法的专业、效率和公正水平;二是建立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效能;三是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了稽查力量。
据介绍,合并后的稽查局新设的立案处,将主动寻找案源,再加上稽查力量的增强,证监会执法效率将大为提高。
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改革方案的具体落实,各项调整有序进行,人员和业务平稳过渡,内部整合初步完成。稽查总队的首批人选陆续到位,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会计、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人员,稽查人员编制达600名。
几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现实和发展的执法模式和体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案发数量增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执法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优化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加强组织管理,集中统一指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次重大改革,是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进行的,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一改革方案,是在总结十几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而提出来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实施,必将对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运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