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责问、建议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国资委、建设部等四部委领导的文章
目 录
一、刘先明责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文章:
(一)李毅中们到煤矿督查安全工作时,在哪里洗澡?
(二)李毅中只停留于“安全事故背后官商勾结严重”的认识是不够的!
(三)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能不能再早一点?
二、刘先明建议国家发改委、马凯的文章:
(一)请发改委改一改“事后诸葛亮”、发报告的习惯
三、刘先明责问、建议建设部、汪光焘的文章:
(一)房价涨幅未获有效控制,首先就要问责建设部!
(二)建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学透《价格法》!
四、刘先明修正国资委李荣融主任的文章:
(一)修正、补充国资委李荣融主任若干不精准的讲话
(二)去年国资流失3500亿元,国资委是最关键的责任者!
一、刘先明责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文章:
(一)李毅中们到煤矿督查安全工作时,在哪里洗澡?
——必须带着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去抓好安全工作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36834691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9128004
http://www.fi-eco.cn/Info_85121.htm
本人现在正在为一家金矿企业咨询安全文化,从新闻中得知最近的矿难又是频频发生,而其中纯粹是因为自然地质等复杂原因导致的矿难却是少数,多数是因为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文化理念不到位,以及行业监督、企业管理、员工行为等不到位导致的。
在如何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工作方面,我认为首先要解决好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理念等问题:
1、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高层领导,首先要带着尊重和爱护全体职工生命的重要责任和基本感情来看待职工、看待安全,要时刻清醒地认识到:因为领导的失职导致井下的矿难不是天灾,但给死去的职工的家庭带去的是灭顶之灾。
2、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地理解、贯彻并执行所在企业具有导向、约束、激励等功能的安全文化理念,并带着安全文化理念去领导、督导企业全员,科学、认真、严格、规范地开展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3、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认同并自觉带着正确、先进、适用的、具有导向、约束、激励功能的安全文化理念,在自己的岗位上规范性地做好一切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今天是
我不知道这些督查组的成员都是谁,也不知这些督查组的成员是带着什么理念去的,但我可以肯定地讲:如果这十几个安全生产督察组只是去督查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的表象,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通过查看到的一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表象,督查到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高层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文化理念是否具备、是否到位。
我对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并不看好,因为我完全可以预测的到:
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会到若干个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井下去查看,查看后返回地面会在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设置的浴池洗澡、更衣。那么,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会被安排在哪里洗澡呢?极有可能是在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设置的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专用的、甚至是专门接待上级官员、督查组成员的浴池里洗澡。
现在回过头看一看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2005年11月初曾提出的“各类煤矿企业采煤负责人必须与矿工同上同下”的要求,这种提法是非常正确的!它不仅是一种制度,它首先更是一种责任,是领导关爱群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感情!但是,这种提法背后的责任和感情从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身上就极有可能得不到落实,没有这样的责任和感情,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们怎么去督查“各类煤矿企业采煤负责人必须与矿工同上同下”?洗澡事小,但是,通过看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领导以及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接待的上级领导洗澡的地方,就能看出大问题。
相对来说: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井下的环境和空气质量是不如地面的,浴池是比井下安全得多、舒适得多的地方,然而,在这个安全得多的浴池里,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如果不能做到同进同出,国务院派出的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如果做不到与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职工同进同出,就绝对不能体现出国务院派出的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绝对不可能体现出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领导对职工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基本感情;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基本的感情,就不会有正确的安全文化理念,即使有了纸上的安全文化理念,那也是废纸、废话,没有安全文化理念的执行,人为的安全事故就必然发生。
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你们能从你们到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督查安全工作时需要洗澡、更衣的地方中看出问题吗?
我建议,给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很小的、但是很实用的督查硬要求、硬指标:
1、国务院派出的十几个所谓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成员到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督查工作时,一律不准在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专用的浴池或者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为上级官员专备的浴池里洗澡、更衣。
2、取消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领导有专用浴池的特殊待遇,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的领导一律只能在职工浴池里洗澡、更衣。
3、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以前专用的浴池和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为上级官员专备的浴池,只能给优秀矿工、工伤矿工和死去的矿工的家属所使用。
(二)李毅中只停留于“安全事故背后官商勾结严重”的认识是不够的!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http://www.fi-eco.cn/Info_111060.htm
李毅中称安全事故背后官商勾结严重,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局长,只是停留于“安全事故背后官商勾结严重”的认识或说出、喊出这句话是不够的!
还要加一句:
控制不住国内的安全事故于某个指标体系以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局长是应该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能不能再早一点?
刘先明
http://bbs.hrsalon.org/thread-49546-1-61.html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3&ID=844017
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矿负责人须与矿工同下井
http://chinaneast.xinhuanet.com/2005-11/07/content_5519856.htm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刘铮)“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将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完)
这是一份迟到、滞后的文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WM集团QL煤矿推进精细管理工程实施方案》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913&page=2
节选刘先明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913&page=2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29132&pid=603
3、适应性地科学完善并严格执行一系列确保质量精品实现的管理制度:
(5)探索和创新跟班工作制,提高和保持跟班工作质量。
领导或管理干部跟班工作,是构建QL煤矿安全网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既是监督和促进安全工作的一个举措,也是衡量一个领导或管理干部是否具备“精一会二通三”基本功、是否举备创新型、复合型干部素质的一个重要渠道。如果一个领导或管理干部只是跟班了,却不能发现问题和处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这样的跟班就停留在“出工不出力”、“出工不见效”的水平上了,一个跟班领导或管理干部在跟班过程中没有发现、报告和解决的问题如果延续性地留存下来而被后续的跟班人员发现,则要对前次跟班人员给以处罚,如果前面几次跟班的领导或管理干部都没发现问题,则都要同时处罚。
如果我们所有的跟班领导和管理干部都没有发现应该能发现的问题,一直遗留、续存而被上级检查组发现,那么安全矿长和安全检查处要相应受到处罚,所有跟班的领导或管理干部都要受到相应处罚。
我们可以结合我们QL煤矿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设立“最佳跟班奖”,以奖励那些勤于跟班、敢于管理、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的跟班领导和管理干部。
附:遏制煤矿矿难的唯一有效办法——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同煤矿领导的生命绑在一起
刘先明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3&ID=733724
本人为了给WM集团QL煤矿煤矿提供精细管理工程的咨询服务,曾下到井下调研,深感煤矿工人的艰辛,本人2005年初为该煤矿编制了精细管理工程方案,本人也曾于今年6月16日在北京京煤集团讲授过精细管理工程的课。
今年煤矿矿难的事情有增无减,为什么遏制不住呢?本人分析主要是矿难中死去的矿工与煤矿的领导的生命没一点关系,所以,本人在以下方案中含蓄地提出了领导跟班的思路,在很多场合我讲了自己的一个观点:煤矿因矿难而有矿工死亡的时候,一定也要有领导在跟班的情况下同死!
因为煤矿的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投入、产量与安全的矛盾,有发言权的是矿的领导,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项强硬措施:
一、煤矿的高层领导必须全部下井跟班,根据矿领导班子成员的多少,确定每个煤矿领导全年必须有规定的时间(最少是50天或500个小时)在井下跟班工作,不能下井跟班的人,不能进入矿领导班子;
二、跟班的领导必须是首选矿里最危险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设施、安全措施、防范意识最薄弱的地方。
三、跟班的管理办法可参考以下本人编制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同领导的生命绑在一起,煤矿领导就会本能地首先从珍惜自己的生命的角度出发,珍惜矿工的生命、对煤矿的安全工作重视、处理好安全和生产之间,遏制煤矿矿难的发生。
二、刘先明建议、责问发改委的文章:
(一)请发改委改一改“事后诸葛亮”、发报告的习惯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70293293993527&site_id=24669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9533121
最近,看见两条新闻:
1、国家发改委:稳定房价和调整结构效果不明显
http://house.sohu.com/news/2007-01-31/279456.html
2、国家发改委:城乡收入拉大,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2/01/content_5680917.htm
我就纳闷了,发改委是干什么的?是专门评论政府工作和其他政府部门的部门吗?本人便浏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介绍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看到其职能,结合其上述两份报告,我想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说:
1、你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部门,“稳定房价和调整结构效果不明显”,“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首当其冲的责任者就应该是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在出上述报告和结论时,首先应该检讨自己的能力较低,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水平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社会。
2、你们在报告中说:“稳定房价和调整结构效果不明显”,“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难道这两件事情都是要在成为既成事实很长时间后,你们才能发现的吗?为什么不能早点发现?为什么不能把不良事态的发展控制在萌芽状态和最小程度?为什么非要等到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时候,你们才出报告?
请发改委改一改“事后诸葛亮”、发报告的习惯。
http://vip.bokee.com/248256.html
http://bbs.gd.sina.com.cn/bbs/showthread.php?t=36618
1、马凯:中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7日表示,总体来看,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中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上还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因素。马凯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介绍说,中国房价涨幅呈继续回落的态势。2004年,房屋销售价格上涨了9.7%,2005年上涨了7.6%,2006年上涨了5.5%,所以增幅在下降。住房结构也有所改善。去年住房投资总体上增长了25.3%,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增长了32.7%,部分城市中小户型住宅供应增长更快一些。马凯同时指出,房地产市场还存在着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一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比例偏低,有些房地产交易市场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新的一年里,这些都是我们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2、主题: 扭曲的房地产业与文革的负面影响之类比
作者:刘先明 时间:2006-12-19 08:47:20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9252301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从
1、让房地产开发公司乖乖公布住宅类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有效办法
2、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百姓、房子面前都很尴尬!
3、要从民族的高度来看待扭曲的房地产价格的危害性
4、三篇关于房地产问题的文章直指政府(无能→尴尬→犯罪)!
5、如果说任志强是一条狗,有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连狗都不如
6、准让国内商品房迅速降价的“精五条”
7、“混乱+混蛋”的房地产业背后的十一种机构或群体
8、房价不再滥长的时候可能在此时
9、日常生活必需品涨价的罪魁祸首是扭曲的房地产业!
从文章的标题就能看出本人对目前的扭曲房地产业的不满程度甚至是痛恨的程度,真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本人的立场和态度了。
3、主题: 让人民满意住上房,是一场新的长征!
作者:刘先明 时间:2007-01-27 14:51:30 http://bbs.cctv.com/book/9501996/1.html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住房是每个人的需要,然而,有很多人为房所困,或者没房住,或者住(租)进了房,却搭进了一生的心血;目前,极大部分人,对目前的住房状况和发展不满意,那么,何时能改变目前不尽人意(让人伤心)的住房状况、让人民满意住上房呢?
我以为:
1、让人民满意住上房,是一场持久战;
2、让人民满意住上房,是一场新的长征。
三、刘先明责问、建议建设部的文章:
(一)房价涨幅未获有效控制,首先就要问责建设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70648797743280&site_id=24669
http://www.mie168.com/news/2007-02/196199.htm
今天看到以下一条报道:
建设部:房价涨幅未获有效控制将问责当地领导
http://news.163.com/07/0205/01/36HHMJ3A0001124J.html
其中写到:
日前,《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今年一季度,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工作将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看了这条报道后,本人认为首先就应该追究建设部的责任:
1、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等等,肯定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建设部日常的监控职责到哪里去了?
2、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一突出问题,早就出现了,为什么建设部不早一点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这充分反映了建设部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本人
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批评北京市并追究关联负责人的责任!
http://xiezuoshi.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3785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北京市的房价已经是公认的“显著上涨”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但是,北京市政府仍然没有控制住商品房这种重要商品价格的继续上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应该责令北京市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分管北京市房地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学透《价格法》!
刘先明
http://bbs.cctv.com/book/9678424/1.html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2063
1、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批评北京市并追究关联负责人的责任!
http://vip.bokee.com/220246.html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北京市的房价已经是公认的“显著上涨”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但是,北京市政府仍然没有控制住商品房这种重要商品价格的继续上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应该责令北京市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分管北京市房地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要依法严惩一些不良、不法房地产开发商!
http://vip.bokee.com/article.php?id=220265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们不难发现:一些不良、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实施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所列以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对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也提出了具体惩罚、处罚办法: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应该对这些不良、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部表示:将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2/22/content_5762215.htm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黄全权、王洋)建设部负责人近日明确表示,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双限双竞”方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从十多年改革和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说。
“双限双竞”指的是:限套型面积、限控制性价位,竞房价、竞地价。
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各地从今年起将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逐步把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汪光焘同时表示,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
四、刘先明修正国资委李荣融主任的文章:
(一)修正、补充国资委李荣融主任若干不精准的讲话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71040599211290&site_id=24669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pid=603&id=69239
近日,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讲话,在谈到职工技能问题时,李荣融讲到:
做优做强做大企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领导,要有高素质的科技人员队伍,还必须要有高技能的职工队伍,这是推动中央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的重要基础,是中央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荣融还讲到:
简单的比较是产品的比较,本质的比较是职工的比较。领导思想再好,但是最终要落实在职工,真正体现水平是工人。要造出德国大众一样的产品,首先培养德国大众一样的工人。没有跟德国一样的工人,就做不出像德国一样的产品。”
讲话全部内容可浏览:
http://www.sasac.gov.cn/gzjg/qzgz/200702090121.htm
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上述讲话,我理解和体会李荣融主任所想要表达的主要思想是:
1、中央企业急切需要高技能的职工队伍或高技能的工人;
2、我国一些中央企业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其本质是职工或工人素质、技能不高的问题。
关于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素质和技能问题,我在清华大学总裁班讲《管理创新》课的时候,也有讲到,我是这样讲的:
1、没有不合格的员工,只有不合格的领导和管理者;
2、员工要做岗位主人翁,争做岗位将军。
比较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工作座谈会上的上述讲话和本人在清华大学总裁班上讲《管理创新》课时讲的两个观点,不难发现:李荣融和本人的观点是有很大差异的,我认为李荣融的上述有些讲法是不精准的。
我们暂先不去比较我国一些中央企业与德国大众公司之间的差异,先来看一看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一种差异。
我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15年,后来从事企业文化、精细管理工程、管理创新等咨询、培训工作,并多次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我在为一些民营企业咨询的时候,就多次了解到这样的事情:
很多曾经在国有企业的工人,因多种原因离开原国有企业,甚至是因为原国有企业迫其下岗,先后来到原国有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民营企业里工作,在这些工人技能基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而国有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却不断降低,有的国有企业甚至破产、倒闭;而民营企业用的生产设备呢?却是一些同业竞争的国有企业淘汰的设备。
这是工人技能的问题决定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在产品质量和企业发展效果之间的差异吗?显然不是。那么,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国资委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现在,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深感中央企业高技能工人少、急需要有高技能的职工队伍,对于这一层面问题的认识,无疑是对的;但是,作为国资委的主任,如果仅仅认识到这一层面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称职的!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资委要负责引导、督导中央企业建设好和管理好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目前全国上下极度匮乏高技能工人的局面,是与国资委过去没有高度重视高技能职工队伍的稳定建设与长效管理有紧密联系的,国资委对于我国高技能工人匮乏、青黄不接的局面,是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领导责任的。
下面,本人再针对李荣融的几句讲话,逐一进行修正、补充:
1、李荣融讲到:做优做强做大企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领导,要有高素质的科技人员队伍,还必须要有高技能的职工队伍。
我要补充一句: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科技人员队伍,也不可能有高技能的职工队伍;强有力的领导,是建成高素质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2、李荣融说:简单的比较是产品的比较,本质的比较是职工的比较。
我要修正、补充为:简单的比较是产品的比较,表面的比较是职工的比较,职工的比较的背后和本质是领导的比较。
3、李荣融说:领导思想再好,但是最终要落实在职工,真正体现水平是工人。
我要修正、补充为:思想好的领导和领导的好思想,是办成一个好企业必不可少的要素,职工能否最终落实好领导的好思想,不仅体现工人的水平,也反映领导的水平。
4、李荣融说:要造出德国大众一样的产品,首先培养德国大众一样的工人。
我要修正、补充为:要造出德国大众一样的产品,首先要有德国大众一样的出色领导;其次,要依靠这种出色的领导,去培养、吸引、管理好像德国大众一样的工人。
5、李荣融说:没有跟德国一样的工人,就做不出像德国一样的产品。
我要补充一句:如果让德国一样的工人来到我国的某些中央企业里工作,很有可能做不出像德国一样的产品。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现在强调中央企业高技能工人的培养,这是对的;但是,不能把企业产品质量的问题“最终”归结到工人身上;在很大程度上,工人技能不高或高技能工人匮乏,不是工人自身不愿意提高技能的原因,而是企业领导的原因!作为国资委的主任,看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看企业领导和工人之间有关联的问题的时候,更不能只看表面,而要看清这一问题的背后及其原因。只有这样,国资委才能正确引导、加强领导、科学督导众多中央企业建设出和管理好一批又一批的高技能职工队伍。
(二)去年国资流失3500亿元,国资委是最关键的责任者!
刘先明
http://column.bokee.com/99260.html
http://www.qgblog.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61915023155347&site_id=24669
本人今年9月1日曾就“他要让无良矿主倾家荡产”进行点评、发过帖子: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3&star=2&replyid=4530629&id=733724&skin=0&page=1
他要让无良矿主倾家荡产
......李毅中扬言要让这些矿主“倾家荡产”,因为“对这些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手下留情,就是对矿工生命的漠视”。
点评:
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机构来讲:要把事故的发生率作为衡量和奖惩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首要指标,“要让无良矿主倾家荡产”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让无能的人不能担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如果真是做到了“让无良矿主倾家荡产”,倾家荡产的无良矿主越多,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的监督、管理等领导能力越无能。
今天又看到国资委主任李融荣的“坚决态度”:每笔损失都要弄清事实。
如同矿难不止的问题一样,矿难屡发的最关键的责任者不是矿主,而是宏观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秩序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国现在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一旦某个领域出了重大问题,或者重大问题暴露出来,分管该领域的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都要摆出一种“严肃”、“气愤”的姿态;殊不知,这些严重问题的发生都不是在一天突然发生的,而是量变导致质变的结果;那么,在这些问题渐变、量变的过程中,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干什么去了?难道真的只能出现质变、等到恶性结果出来的时候,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才能有作为吗?以下文章的标题称“只是冰山一角”,说明国资流失的后果很严重,但本人认为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失职没有认识以及不能善于管理国资,才导致国资在非受控状态下流失,让这样的部门和人员去管理国资,还会继续流失的。
评论国资流失的文章的标题不如改为:
去年国资流失3500亿元,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附:去年国资流失3500亿元 专家认为:只是冰山一角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
记者 杨大鹏 实习生 熊贝妮
国资委拟建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国资委主任李融荣在7日召开的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透露,今年前9个月,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8421亿元,同比增长23.4%;实现利润4637.9亿元,同比增长22.4%。预计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将突破6.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比国资委成立前2002年增长80%;实现利润将达5900亿元,比上年增长21%,比国资委成立前2002年增加1.5倍。
但让李融荣无法高兴起来的是,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李融荣坦承,“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中央企业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3500亿对2004年央企利润4784.6亿元来说可谓损失巨大。对此,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3500亿看起来很多,但这是多年积累的国资损失,是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恐怕这不过是冰山一角罢了,全国那些尚待确认的国资损失估计将达数万亿规模。”
刘澄认为,应收账款变成了呆坏账是企业资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前我们常说‘三角债’的问题,现在提的少了,但事实上这种应收账款要不回来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比过去更为严重(国资委判断,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刘澄同时提出,无效投资也是造成企业巨额资产损失的重要原因。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对此,李融荣指出,大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也是一些中央企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国资委将加快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的试点,同时规范董事会运作,完善决策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
李融荣透露,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要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李荣融强调,要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他说,要坚持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建立惩防结合的工作机制,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