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COMMON LAW)的特点是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是不成文法。
普通法适用于英国、美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西、加拿大、香港、南非、非洲、加勒比海地区、大洋洲等原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
代表:《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s of Goods Act)》、《1994货物买卖与供应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42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of Commercial Code, UCC)》、《1995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1916年关税法》、《1934互惠贸易法》、《1974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三部分第一章中的第301节至310节(单边报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