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31)


  (十二)坏账损失的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是指下列应收款项: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细则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可参阅国税发[200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