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89)


  第六节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常见违法行为

  一、工资、薪金

  1、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3、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员工,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将奖金直接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6、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未单独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适用的特殊政策除外)。

  8、企业销售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0、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未取得合法入帐依据,以白条入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对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承包经营所得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