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88)


  二、成本

  (一)存货

  1、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罚没支出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科目。

  2、将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等事项记入“原材料”科目。

  3、将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领用、转让销售等的材料作生产耗料列支。

  4、将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在外地支付的医药费、文娱费或发给采购人员的补助、奖金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5、将购进固定资产或工程物资的价款、进项税额和运杂费采用分期付款,分次小额开票,化整为零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6、将未批准的运输途中的超定额损耗和短缺损失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7、将属于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计入“管理费用”,以减少当期利润。

  8、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材料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以减少当期利润。

  9、改变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

  10、发生销货退回情况,但未按规定冲减相应销售成本。

  l1、如当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将自身销售成本转入其他关联企业。

  (二)固定资产(非不动产):

  l、将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有关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值易耗品和专项工程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科目。

  3、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4、将尚未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以及外币借款折合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6、将不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的支出列作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7、少计或隐瞒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或转移固定资产残料收入。

  8、由保险或过失人赔偿的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冲减清理费用。

  9、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不符合税法规定。

  10、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如未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未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提折旧等。

  1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延长折旧年限的,未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三、费用

  l、虚报坏帐损失,把尚未发生坏帐的应收帐款作坏帐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2、将收回已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未按规定冲减管理费用。

  3、虚设“应收帐款”帐户或夸大其余额,并用于计提坏帐准备金。

  4、年末(或年初)已按“应收帐款”年末(或年初)余额计提坏帐准备金,没有抵减上年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5、发生坏帐损失时,没有冲减坏帐准备金,而是重复列支记入“管理费用”。

  6、将收回的坏帐损失不按规定增加坏帐准备金,而是记入其他帐户,私立“小金库”。

  7、不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坏帐准备金。

  8、将向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列支。

  9、关联单位借款超过注册资金50%,超过部分利息在税前列支。

  10、列支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货币资金的利息。

  11、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如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被没收的财务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等。

  12、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费用、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3、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14、在税前列支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支出。

  15、发生坏帐损失、其他财产损失等在税前列支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18、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用)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19、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未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