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与剥削
剥削的范畴至今主要形式不外乎“三力”,真实的剥削与“三力”有关而与剩余价值无关,即系统剩余价值T17不是剥削。因为剩余价值是生产要素综合运行的效果,不单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与剥削毫无关系。
经典的剩余价值论实质上很不准确。首先虽然应将生产劳动的所有收益都归结于劳动者,但这个劳动者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者。其实“劳动”概念是极其广义的,对应的劳动群体也是全社会的消费者。即包括所有投入生产要素的主人、直接劳动者、管理者、间接调控服务者,科技创新者。如果认为直接劳动者即体力劳动是唯一的财富创造因素,则显然是相当片面的。片面在于劳动是广义的,劳动人民是全体消费者,而不应理解为体力劳动者。其次,若将基础科研、资本运作、经营管理和脑力劳动及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思维排除出生产投入作计算,则是极端不合理的。试想,未来的无人生产劳动场所,现在的无人操控机器人,自投入经营后因没有人的参与,岂不是没有剩余价值可言。恰恰相反,无人自动生产的效率是相当高的,无人生产的要素投入者获得利润更高,高到可以不劳而获。
以往的经济学都着重谈论地租、利润、工资,实质上地租、利润、工资、税收……是社会总产品C的分配形式。如将这些分配形式同“三力”剥削论联系起来则更为科学。因为超额地租凭借土地、超额利润凭借资本等都离不开武力或政权或财权的支持,尤其超额税收是以武力为依托以土地所有和管理服务为形式,唯雇佣工资是劳动报酬。不过,地租、利润、税收中也包含着与服务相关的部分,其中按市场价所收取的服务报酬不是剥削。如果地租额、税收额与所提供的服务等量,则利润与资本即阴流子的流动效率对应,就不存在“三力”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