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


剩余价值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

剩余价值是由古今中外的科技文化创新者和当代的直接劳动、管理者共同创造的,在国家机器存在期应由社会委托政府理财。如果委托资本家、地主或其它法人掌握,则其中一部分应通过税收方式归公,大部分应用于安排扩大生产解决就业。因此,对生产资源掌控者追求剩余价值不应视为剥削,而应理解为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参与资本积累竞争者的价值体现。当个人财团、生产经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就会呈现公有公司特征就是证明。

剩余价值既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虽分布于代理个人和受委托的政府手中,却不属于地主、资本家,更不属于皇亲贵族,不属于任何个人,由人类社会共有。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范下将剩余价值用于扩大社会生产,解决人民就业。虽然凭借资本并通过实现利润而代理其中的剩余价值,并用于扩大生产解决就业、赋税行善的行为不具剥削性质,但凭借自己掌握的财力或结合武力、财力进行多占多得所代理剩余价值之外的收益份额,以及不履行代理剩余价值的法定义务却是剥削。因此,剩余价值剥削论是有害无利的理论,是对财力剥削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