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则消息:
如果股市税制有问题,首先是要把股票交易印花税取消,根本原因在于国务院多年来像是“疟疾病人”一样,左调右控,把投资者预期打乱了。税,对于纳税人而言,如同“财产刑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再一点,股息征税,要根据现金收付制原则,不能采取权责发生制。但是目前这一原则并未彻底贯彻,其显著例证是:对送红股征收所得税。送红股如同股票拆细,股东根本没取得任何实际利益,但现在却要纳税。此点本人在“论上市公司分红”系列中已经阐述,不再重复。
人大代表,给了发言权,但说出的话,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我们的记者反而乐此不疲。“两会”始终是“热点”,但往往是歪点子更受媒体追捧,长此以往,国之殇也!
附:消息全文
据了解,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2005年,为配合推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但这项税收减免政策仅限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转让的上市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公司不在税收减免范围内。
“现行的股息红利税制,既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存在不同投资者、不同层次证券市场之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从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来看,应尽快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黄有根表示。
黄有根认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国内资本市场深幅震荡的形势下,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有助于鼓励长期理性投资。在现行股息红利税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对分红派息的积极性都不高。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将有助于培养长期理性投资的风气。其次还有利于企业资产合理估值、且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上的税收公平等。
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确定取消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全部免征有困难,建议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制定与上市公司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对个人投资者从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在两会上提出建议,要求尽快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