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
陈绪国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国际海洋法获得公海海域内的野生动植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对国际公海海域不享有领主权、处分权。
换言之,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指我国依据国际海洋法对于公海海域内珍贵、濒危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对国际公海海域不享有领主权、处分权。确切地说,包括中国参与国际海洋组织的保护、拯救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海洋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权利;对于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珍贵、濒危、稀有海洋动植物,特别设立的国际专业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行使的特种专属用益物权。
所谓“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中心词语“专属”,是相对本国国内而言的;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是“一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使、存续、中止与终止,是受国际海洋组织及其法律、规章约束的。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国际公海海域内的珍贵、濒危、稀有海洋野生动植物。国际公海海域内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植物的确定,也是由国际海洋组织及其法律、规章规定的。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由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配套的专属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海洋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利益范围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国家海域超过
1.共同点
两者的共同点,是组织机构相同、适用法律相同、权利和义务相同和权利的势力范围基本相同。
两者的权益、权限,都是受国际海洋法组织和海洋法保护和制约的,与其他海洋公约国家适用同一种法律,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各国的国内法,须与海洋法公约组织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发挥法的效力。
两者的权益、义务范围限定在公海海域上,而公海海域划分为势力范围和非势力范围。公海海域的势力范围,主要由一定的海洋公约国开发利用;公海海域的非势力范围,是不确定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海域。
2.不同点
两者的不同点,是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不相同,势力范围、性质不相同,用益物权属性不相同。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其权利和义务,限于国际公海海域内的活动,如珍贵、濒危、稀有海洋野生动植物勘查、科研活动,参加海洋法公约组织批准的保护、拯救工作,以国际义务为主,以国家权利为辅,并且,船舶航行权和航空器航空权也受到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限制;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其权利和义务大于以上专属用益物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包括了以上专属用益物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公海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海洋捕捞作业权、无障碍船舶航行权和无障碍航空器航空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势力范围,仅仅限定在国际公海海域内行使,不包括外国大陆架的部分地区在内,并且公海海域范围也局限于少数甚至个别性区域;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势力范围,不限定在国际公海海域内行使,甚至包括外国大陆架的部分地区在内,公海海域范围也非常广阔。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是以国际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公益活动,价值取向侧重于海洋动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商业性开发利用,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价值取向侧重于海洋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利用,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一般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般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解析物权法(4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国家专有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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