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王少安获刑的几点思考
鲁宁:2009年8月2日晶报个人专栏文章
四川省内的诸多媒体昨日(30)纷纷报道了王少安获刑的消息。
王少安乃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教授,全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当于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出题专家之一。
王少安吃官司事起2007年度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被提前泄露,导致该项年度考试被迫在全国范围内推迟进行,受此干扰,全国有22.7万考生被迫延期参加考试,光直接经济经济损失就达7000余万元。
当年11月警方找上门来,王少安被带至北京审查。当月16日,因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王少安被刑拘,10多天后又被释放。2008年7月1日,王少安再次被羁押,两周后被批捕,再次送往北京关押。时隔一年多,王少安被北京西城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一审判刑3年。
此案并不复杂,从王少安首次被羁押、释放、再羁押、批捕直到领刑,何至于费时近2年?笔者的看法是,王案首先面临的是法律的尴尬。
王少安连续3年泄露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题,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题开发一处的负责人孟磊(此官员已和王少安一起领刑)干的,也就是说,王所泄露的试题每次都是孟磊给的。究王与孟之间泄密交易的因果关系,孟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肯定不存疑义,但王被司法机关锁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首先是向孟索要试题,并承诺以利益交换作为回报(在此,王与孟近似于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也就是说,王是拖孟磊入伙的始作俑者,或者说是王把孟拖下水的。很显然,依王的犯罪情节,仅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治罪是否合理?
还有,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犯罪主体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王作为大学教授至多系事业人员,能否纳入此罪的犯罪主体人,颁行于1989年的国家保密法并未予以明确回答。
王与孟联手泄露国家机密,导致的直接损失就超过7000万元,王与孟分别只被量刑3年,有明显的“重罪轻罚”之嫌疑。泄露国家机密罪属刑法第398条,按该法条量刑标准,对王与孟的量刑却已构成“重判”。该法条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古代,国家考试题被提前泄露,属于科场舞弊大要案,无论大明律还是大清律那可都是死罪。笔者并不是说,对王等应该施以极刑。但20年前确定的泄露国家机密罪之量刑标准,是不是也该“与时俱进”呢?
在王与孟被一审判决的当天,北京西城区法院还审理了2007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泄露案,涉案当事人李某和杨某同样以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2年(后者还是缓刑2年)。此案让人迷糊和困惑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题属国家“绝密级”,医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只属国家“机密级”。但此案当事人的量刑偏偏比王与孟还轻。当然,笔者并非怀疑此案审理法官有枉法断案嫌疑。
百度“国家考试泄密”,用时0.072秒,显现相关页面31.7万条。平时,人们早已对各类国家考试泄密见怪不怪,被媒体曝光的案例只属冰山一角而已。这就足够说明问题了----现行保密法和刑法为保卫国家机密而设定的罪种过于单一,量刑标准不足以阻止此类犯罪的恶性蔓延。
再联系到前不久已被国家安全部和外交部“双双锁定”的力拓间谍案,倘若没有中方“内鬼”之里应外合,这间谍犯罪就做不成。到时惩罚这些“内鬼”,按现有刑法第398条最高刑期也就七年。而中国铁矿石贸易所遭受的损失可是天文数字哩。
刑罚过重是苛政,刑罚过轻则不足以震慑犯罪。具体到国家考试泄密已近乎常态化,加重刑罚及细分罪种是否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