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6)之五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陈绪国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
我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主要由国务院主持,具体的事权下放到县(市、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的事权一般也下放到县(市、区)一级。就是说,出政策、拿主意的是国务院、省级政府,一应的事务皆由县级政府处理。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本条款首款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开宗明义地点明了国家的利益就是全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国家本质的再现,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希望之所在。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宪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财产,均来自于全民,用之于全民。全体人民的服务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发展,会促进国家财产的壮大;国家财产的壮大,反过来又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也将“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划了等号。民法通则第73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等法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
本条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话虽然是这么说,但全国每天的事务成千上万件,国务院日理万机也应接不暇。国务院将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上面,大量的事权需要向下级下放,基本事权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
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具体规定确定。”土地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三级负责制,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司其职。
草原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草原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三级负责制,国务院国农业部和县农业局、乡(镇)农科所。
森林法第10条规定,森林管理部门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森林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三级负责制。
水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县级二级负责制;矿产资源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县级二级负责制;煤炭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县级二级负责制;渔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县级二级负责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专门规定了“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等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权。
以上法律的规定,国家行使所有权与为公众办事的事权合二为一。政府不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且还管制他人的用益物权。
遗憾的是,以前各级人民政府名下的工业、商业、交通、轻工等管理部门在体制改革大潮中砍掉了。现在回想起来,不砍掉也许更好一些。以前的改革,政府为了节约那几个钱,到如今,对于国有工商业和其他产业的国有公司是个沉重负担。他们许多老总的收入,是同级公务员几倍至几十、几百倍,而且总干坏事,光出事,贪腐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案值出奇的大,大得十分惊人。
自古以来,创业艰难,守业更难。保卫国家财产,是摆在全体党员干部和爱国者面前的一个生死攸关的战争。我们应当时刻准备着,用法律的武器去迎接这场旷日持久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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