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主择业政策规定的七点希望和三点建议


我建议在09年工资调整未到位、【2001】3号文件和【2007】8号文件未有效落实的情况下,自主择业干部要多管齐下,网上的帖子还要继续顶下去,直到对自主择业干部政策彻底落实为止。希望各位老战友多多跟帖,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你们的意见和建议,为维护10万老自的根本利益建言献策。俗话说“众人拾柴火高”,相信有广大退役战友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实现。
       
以下为代表着10万自主择业转业军人共同心愿,拟转给上级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同时能在有关网站得以公布,也可作为老自战友们向当地政府诉求实际问题的一个文字依据。恳请各位自主择业战友集思广益,共同来补充修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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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主择业政策规定的七点希望和三点建议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指示精神, 2001
年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方式安置。政策实行八年来,已有10万余名军队服现役满20年以上的营、团、师职军官,响应党的号召,体谅党和政府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上的困难,服从大局,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保持人民子弟兵和共产党员的优良本色,艰苦创业,努力工作,涌现出许多创业典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由于年龄、知识结构、资金等多方面的问题,退出现役后,一直没有创业或就业,其自身和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同时由于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全新性,一些相关政策不够具体、细致、明确,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在落实自主择业政策方面的随意性,导致各地落实差异较大,使得中央关于自主择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一、关于政治待遇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十二条规定:“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从这两条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政治待遇是非常明确的。但各地在落实上明显不一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根本未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当地退休干部的范围,“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成了一句空话。
  我们希望:各地政府应当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参照当地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给予落实。 
    二、关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都作了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实际情况是自主择业政策实行八年多来,各地政府对该项规定落实得不够好,只有少数省的少数城市落实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也只是形式而已。竟然还有的地方政府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却把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一律由自主择业干部完全承担,完全背离了优惠政策的核心,这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把老自当作了什么?这些 地方政府根本没有诚意。
      我们希望: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享受安置地同等级公务员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补贴按同等级公务员的比例发放,住房公积金按同等级公务员的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三、关于地区差额补助问题
  [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中发[2007]8号文件补充规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这项政策,全国只有广州、深圳、重庆、徐州等部分城市基本落实,大多数地区没有落实。经济发达或较为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收入较之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差距较大,有的甚至相差一倍以上。即使是给了地区补助的,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这就使得这些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家庭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例也在逐年减少。

  
我们希望:国务院牵头组织调查各大城市和发达地区退休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含各类补贴),核实退休公务员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收入差距。而且要明确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即何为经济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中央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地区差额补贴”,保证使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实际收入和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基本相同。
    四、关于军龄计算问题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31日。各地军转部门已经按照这一规定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军龄及工作时间进行了重新计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入伍时间在当年41日至1231日的,在重新计算军龄后的军龄都比在部队时的军龄少了一年,待遇也相应减少。这就使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军龄相比于同年同月同日入伍的部队现役军官、部队退休干部、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军龄都减少了一年,部队的军龄计算与地方的军龄计算出现了差异。

  
我们希望: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应该由部队统一计算,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关于艰苦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补贴问题
  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中含有艰苦地区津贴,但很多安置在艰苦地区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并未享受到这一津贴待遇。请国务院按照部队退休移交地方退休干部的标准相应发放和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艰苦地区津贴。

  按照军队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护士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并且继续在护士岗位上工作的,每月享受10元的护龄津贴,但很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转业后仍然从事护士岗位工作却无法再享受这一津贴。

  按照各地政府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时享受数额不等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目前,一些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已经到了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没有文件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该享受这一政策。
  
我们希望:中央对以上各项统一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安置在艰苦地区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保证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享受护龄津贴,保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独生女奖励费正常领取。
    六、关于取暖费问题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这一补充规定,一些地区已经落实,但也有一些地区没有落实。
  我们希望:凡是当地干部有取暖费这项费用的,对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干部的取暖费,由当地政府财政统一计划,按标准发放。
    七、关于培训和就业指导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对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就业培训,大部分地区没有落实,在就业指导上也没有相应的措施,
  我们希望:各地政府应当每年对自主择业转业军官进行一次就业培训,同时发布相关单位的招聘信息供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选择。未参加过培训的一律免费,参加过培训但未就业的按相应比例收取适当费用,已经就业的再次参加培训全额收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减轻地方政府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压力、支持国家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做出了贡献,我们希望自主择业转业政策能够越来越完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策能够得到彻底落实。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修善、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法》
  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建议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尽快修定《退役军人安置法》,只有尽快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法》,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待遇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够更好地保证现役军人的稳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10万退役军人的政策同样牵动
着六、七十万部队现役干部的神经,用一个政策去否定另一个政策的方式是不成熟和很不负责任的。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及各项待遇由中央财政统一发放
  目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采暖费(降温费)等生活待遇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由于各地财政收入不同,对文件的理解不同,因而落实情况也不相同,。在《退役军人安置法》未出台之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及各项待遇可由中央财政统一承担起来,或统一明确规定承担这些费用的主体和标准。

  
三、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自主择业具体政策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的一些政策规定,过多地使用了可以比照、“相应”、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等字句,使政策规定变成了模棱两可、弹性很大、可以任意解释的空文。八年多来,很多问题已经越来越清晰明了,有必要对8
号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文件的解释中央应当有统一口径,从而更好地保障自主择业政策的落实。对地方政府而言,要落实好中央关于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政策规定,不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不从政治思想上解决问题,不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退役军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