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
许多人认为“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绝对对立的。事实上,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这就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总之,“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为我”,是一种间接的“为我”,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为我”。
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即使如此,从更广泛、更深层、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极端状态与极限状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利已”。
人的价值需要可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等四个基本层次,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显然,在一个有着密切利益相关性的社会里,人只有表现出充分多的“利他”行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敬与爱戴,其劳动能力、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且每当自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得到他人真诚的帮助,这样,“利他”行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
由于社会分工的大量产生,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相关性远远高于低等动物,因此人类社会的“利他”行为也远远多于低等动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