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勇案”、“黄松有案”带来的反思


一周前,我在《陈少勇,真是荆福生的翻版!》一文中,将正处于审判阶段的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陈少勇,和福建省委常委、原宣传部部长荆福生所走的人生路程,进行了一番比较。发现他俩除了在同一级岗位上落马外,在很多重要岗位上,陈少勇还是荆福生的继任者,他们都存在着“生活腐化”问题,但却都能“边腐边升”。因为他俩受贿的金额相差不大,笔者就此猜测:荆福生最终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少勇也将以受贿罪接受审判,其判决结果如何,说不定也和荆福生一样。

果然不出所料。据今天的《长江日报》披露,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陈少勇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少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案判决结果对比,可谓丝毫不差。

笔者之所以关注这个判决结果,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两个同地区、同级别的官员,在不同的时间内被法律予以同样的制裁,这在并不实行判例法的中国,表面上看似乎很公正,但相对于一般贪污受贿案例来说,荆福生和陈少勇都明显被判得过轻。

荆福生于2005年案发,最后认定他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社会上就有很强烈的“判决过轻”声音,而几年后,陈少勇的判决结果,再次给人以“判决过轻”的质疑。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腐败分子无法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反而鼓励一些贪官铤而走险。这也暴露出当前中国法律弹性过大,威严不足的弊端。

另一方面,“生活腐化”问题,有关部门并未做到“举一反三”。这两个被纪委通报为“生活腐化”的高官,在案发前一定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给他们的“情妇”、“相好”们以额外的好处,可这些“特定关系人”,在案件审理中却没有被提及,给人以法律对他们“网开一面”的嫌疑。

刚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早先媒体就曾曝其“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感兴趣”,可此次公诉机关却“只字未提”这档子事,也有为黄松有洗刷涉嫌“强奸罪”或者是“嫖宿幼女罪”的嫌疑。这样的事情多了,就给民众造成司法部门“选择性审判”的嫌疑,民众甚至会就此质疑国家在高官中打击腐败的决心,对中国反腐大计造成了明显的危害性。

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审判,决不能以案犯在职时的职务高低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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