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借壳房产税上市歪曲法治精神


物业税借壳房产税上市歪曲法治精神
杨于泽

    有报道说,上海正在着手向私人多套住房征收房产税,这是上海调控楼市的杀手锏之一。而《21世纪经济报道》昨日说,按照税法规定,地方政府无权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假如上海开征房产税确有其事,则表明国家层面将要出手了。
    关于征收物业税,这两年不断有专家放话,又有官员否认,如此循环往复。重庆市曾有领导公开主张,应以物业税加大居民保有住房的成本;近期,又有国家部委领导劝进上海市,要他们考虑以房产税作为调控楼市的政策武器之一,先行先试。这就让人不得不相信,这假假真真中定有几分真,背后必有力量在推动物业税或房产税。这股力量,只能是政府了。
    开征物业税,据说是国际惯例。在很多地方,我们不大讲国际惯例,但对于物业税这种“国际惯例”,有关部门是心向往之。而要收税,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这被认为是一个麻烦。现在倒好,专家们替政府想出一着妙招:物业税借壳已有的房产税上市。似乎物业税有了合法外衣,政府马上可以税源滚滚了。
    这真是一件怪事:政府要征税,让政府认真研究好了,拿出可行方案,通过立法获得授权,然后实行之;可是,专家偏偏“和尚不急太监急”,似乎比政府还急不可耐,而且非要替政府出歪点子不可!借壳上市,是证券市场盛行的做法,但是搬到税收领域,不仅不伦不类,而且可以说是对法治精神的歪曲。
    作为“壳”的房产税,其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实际上是一个国务院文件,在法律上层级极低。由于税收涉及私有财产征收,必须经过最高层级立法授权,这是一个严肃的法治问题。此条例颁布实施于1986年,考虑到当时我国法制建设水平,且其征税范围限于经营性房产,其时房产基本公有,由国务院出台收税依据,尚可以理解。
    就法治要求而言,对于《房产税暂行条例》之类的“税法”,现在有必要进行清理。设立一个税种,应由人大立法,政府不能自授征税依据。这个条例条文极简,连房产概念都没界定清楚,缺乏严谨性。现在让物业税以一个过时的条例为依据,借到了“壳”,看似“依法”了,其实还是掩耳盗铃。
    道理很简单,《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专门法规,专为房产税而立,自不能成为征收其他税种的“借口”。条例用排除法,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排除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外。也只有在排除“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之后,房产税才成其为房产税。如果不排除,房产税就有了物业税之实,征税就不再是以前那么简单的事了。
    现在专家建议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解释”,使个人所有多套住房涵括在内。这样的“房产税”,冒房产税之名,而有物业税之实。实征物业税,却不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就成了我们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
    如果政府想征物业税,光明大道就是:理顺物业税与现有房地产领域各种税费的关系,用物业税替代各种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然后提请人大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开征,这也是国际惯例。否则,国际有的税种,我们要有;国际没有的税费,我们也要收缴如故,这就成了假国际惯例之名行图利困民之实。
    现在要调控房价,这似乎成了让物业税借壳房产税上市的理由。但调控房价,不是歪曲法治的理由。调控房价,自有其他办法可想,都要以尊重治理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