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房产税


如果从税收的要件来说,应具备起码两个基本条件,即税源或者是给纳税者提供服务,第一,从税源来说,因为纳税者得到了一定的收益,以收益作为税源并以一定的比例提取税费,例如,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等,因为你有收益,所以应有纳税的义务,第二,给纳税者提供服务来收取税费,比如,股票印花税.燃油税等,这是因为你在股票交易中无论你是亏损还是盈利,当局都在深交所或是上交所给你提供了从人员到设施的服务,而这些服务都会有费用的支出,所以你要缴税,而燃油税也一样,当局为每一位开车者提供了道路建设和道路维护的服务,所以你要缴税。那么从地产税来说,应属于第一要件,那是因为房产持有者用于经营和出租,从而有收益的来源,所以要缴税,而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不征税的,这是因为无论你有一套还是N套住房,在持有环节是都不是用来以盈利为目的,不产生收益,没有税源,谈何收税,而变卖房产产生的收益,哪怕是暴利,都应在交易环节收取,那么此税就不是房地产税所涵盖的范围了。从物业税来说,应属于第二要件,即当局为物业持有者提供服务,比如维护道路,绿化环境,配套购物场所.学校,通地铁.通公交等服务,这样做当局是有费用支出的,而物业拥有者不仅得到了服务,从而也达到了物业保值和升值的目的,所以物业持有者要缴税,而上述两者税的设立根本就不是用来打压房价的,对于房地产税来说,它是出自1986年10月的房产税暂行规定,86年那会根本还没有商品房呢,更没有房价高低一说,谈何打压房价,而对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税源)课税,而一些无良的所谓经济学家却说把免税的免字去掉,改成征就可以成为保有环节的税了,这是不负责任的说法,请问没有税源何以课税,如果非要这个样收税的话,这不叫税收,这等于把税收当成罚款了,而罚款是对如交通违规者的处罚,被处罚者是丢人的,而税收是纳税人对社会进的义务和责任,是光荣的,而对于纳税大户社会通常做法是肯定和表彰的,所以把税收当成是对多套房或大面积住房或是别墅的持有者的惩戒措施是错误的,这种以近似羞辱的方式进行征税,纳税人怎会觉得光荣呢?以后谁还愿意纳税,这从根本上颠倒了纳税的意义,而打击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应该采用的不应是税收而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