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如何操作


  
  ——系列研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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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收入倍增,目前在我国已不单是理论问题,而更多地体现为如何实践。今年以来,以富士康为代表的沿海制造企业,纷纷大幅上调职工工资。广东、浙江、福建、上海、山东、安徽、海南、湖北、河南、山西、陕西、重庆等10多个省市陆续较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一般都在20%以上,其中海南的增幅是31.7%,居全国之首。

  对于很多制造业国家来说,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劳动力价格势必会被重估,涨薪潮是一个必然经历的阶段,而这一时期常常也是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让人人都能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

  从策略和措施上讲,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关键要抓好四个方面:

  (一)健全工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强化政府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重点有三:

  一是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竞争决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普通劳动者及其工会组织缺乏对企业必要的议价能力,部分企业确定职工特别是技能要求较低的职工工资水平时,主要参照的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作为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水平底线的基本手段,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也是对社会工资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2004年我国正式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考虑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然而,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考虑,对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地区部分年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低于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更远低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按照世界银行的调查估算,目前在我国城市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月收入水平在1600元左右,而各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然不过千元左右,明显低于这一数值。例如,上海市的新标准也只有1120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现国民收入倍增、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关键,在于提升中低阶层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而政府依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不二首选。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下决心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倍增”。同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CPI联动的调整机制,当CPI同比涨幅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启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二是全面推行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国外最低工资标准最初脱胎于小时工资制,一般按小时计算。在我国,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按月计算,当然也规定了如何转换为小时最低工资。如果工作时间呈常态,执行小时最低工资和月最低工资之间的区别不大。但现实中企业职工“加班”现象普遍,很多工厂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8小时,10~12小时的相当普遍,有的甚至达14~16个小时,而“加班工资”往往又得不到足额有效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大体估算,如果执行小时工资制,可以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幅度可达40%以上。

  三是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可以改变过去在分配问题上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的局面,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偏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 近年来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2亿人。据调研,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15%。建议继续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力争尽快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全面推行。

  (二)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收入倍增计划不单是增加职工工资的计划,而是一个重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宏观调控计划。涨工资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而且,单纯涨工资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减少就业,降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造成一定的通货膨胀。如果涨工资与通胀结伴,那么工资表面价值增长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反而降低了。当初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考虑就很周全,既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增加社会福利、完善养老金制度、减少个人所得税、增加公共产品投入等一系列措施。现在,一方面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供给仍然相对不足。无论是在“三农”、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是城乡教育、医疗、住房等供给保障方面,都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大幅度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水平,逐步减少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经济负担,使居民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其他消费。

  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上看通常也是政府财政的第一支出大户。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再分配领域中调节贫富差距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大体上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财政三方负担的,如果职工工资实现了“倍增”,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剩下的就是如何增加财政投入的问题了。目前,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约12%。未来5年内这个比例“倍增”或许不现实,但增加到16%左右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增加的财政投入重点应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制度建设倾斜。

  (三)切实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增加劳动力成本预留一定空间。目前我国税赋结构的最大问题,是对资本收益和高收入者的税负比较温和,而实体经济的税负却偏重,结果是在工业化初期就过早地培育了一批食利阶层,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实体从业者。佐证之一,就是近几年有大量民间资金从产业资金变身为投资资金,出现了所谓的“炒房团”、“炒股团”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税负过重,利润率水平不高,必然会影响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因此,建议对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低利微利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将国家的税收扶持优惠用于职工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政府应将一部分税收让渡给困难企业用于提高职工工资,税收优惠的幅度应与困难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挂钩。

  此外,要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例如,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一部分中低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就相当于增加了收入。

  (四)下大力气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尽快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如果不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收入倍增计划很可能成为“体制内”职工提高工资的“盛宴”,而“体制外”的普通劳动者却得不到多少真正的实惠。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是个大课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说清的,方向是形成“橄榄型”社会。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时,要借鉴日本经验,切实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迅速把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转化为中等收入人群。

注:本文作于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