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工商局市场巡查暨执法培训
9月1日停费后,为了更好的履职敬责监管好合法有序良好的市场经济得到健康发展而四川省平昌县工商局特拟定“平昌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规程”,并于10月14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231人进行5个半工作日业务培训。现将其转载如下:
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问责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有效提高市场巡查人员工作质量及效率,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职能,落实好基层作为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促进辖区监管职能到位,使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市场巡查的目的及原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场巡查范围、市场巡查方式、市场巡查方法实现市场巡查成效的新跨越。基层各工商所以所为单位,设置1—2个巡查中队,每个市场巡查中队人员不得少于2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必须有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基层所作为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市场巡查的形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采取一所一图、一组一卡、一户一簿、一户一档等形式。 一所一图。即一个所一张辖区管理平面图,标明经营主体所在的地理位置。
第四条 一组一卡。即一个巡查组一个巡查登记管理卡,主要记载各项工作管理内容,每周、月整理一次,及时存入每个经营主体档案。
第五条 一户一簿。即一户经营主体一个经济户口簿,主要记载注册登记情况、主要产品、设备、原料使用情况和经营行为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自然情况。
第六条 一户一档。即一户经营主体一个档案,档案内主要存入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表、前置审批表、停歇业及注销登记表、年检表、商标使用、广告发布登记表、企业违章违法处理决定和巡查登记管理资料等复印件或主件,通过记录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做到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巡查监管。
第四章 市场巡查的方式
第七条 采取集中巡查与分散巡查相结合。
第八条 综合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对特殊行业的巡查次数全年不得低于8次,对一般行业的巡查次数全年不得低于2次以上。
第九条 普通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
第十条 部门巡查与联合巡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采取月督查、季交叉巡查和半年、年终重点抽查的巡查方式负责查验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巡查实行交叉联动机制。各基层所要将辖区划分成若干责任区,通过分片划段,落实巡查责任人、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以及巡查信息流转处理。
第五章 市场巡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统一制式的服装,标志佩戴齐全,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准备好市场巡查所需的各种文书资料;认真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县工商局确认,所长布置并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实行定岗定员管理制度。对重要市场,由所长确定两名以上市场巡查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包片包段,落实双人管理、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落实市场监督制度。由所长亲自带领监督人员,对市场进行巡回监督。监督市场管理人员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市场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十八条 依法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市场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所长,由所长确定人员查处,对适宜简易处罚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身份证件,收集必要证据,制作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执行人、批准人姓名及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县工商局备案。对需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上报县工商局。
第十九条 实施市场巡查,完成巡查任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熟练掌握与市场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市场开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开展市场“三化”创建工作,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制止、查处无照经营和有关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方位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和经销国家禁止上市商品等违章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重要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行政调解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巡查工作不脱接,做到事经我手不出错。
第二十六条 按时负责完成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市场巡查任务,在巡查、登记的同时,做到按规定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七章 市场巡查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基层所作为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上级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按照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开展好市场综合巡查和市场专项巡查工作。
第一节 市场综合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是否人、证、照三合一。
(三)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是否办理前置手续,前置审批手续是否过期。
(五)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六)是否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提交虚假证明、股东是否按规定缴清出资额等情况。
(七)是否按时办理年检(看企业是否有上一年度的年检戳记)、验照手续(是否有验照标识),执照被吊销后是否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八)公司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住所改变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九)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的项目或一些条件后置,看《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巡查中涉及许可或审批项目的,应审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十)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十一)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十二)《营业执照》期限是否到期。
(十三)查《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享优户是否与实际经营人员相符合。
(十四)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备案。
(十五)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特殊行业的巡查内容。
(一) 对加油站点的巡查。
1、看是否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看是否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看行政许可要件是否与经营人员相符。
(二)对药品经营单位的巡查。
1、看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对诊所看是否有《执业医师许可证》;
3、两证齐全后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三)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巡查。
1、看是否办理《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消防意见书》;
2、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四)对建筑经营单位的巡查。
1、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2、看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是否齐备。
第三十条 对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一)查辖区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辖区市场主办单位的市场开办行为,查上市商品质量和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
(二)查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否根据商品种类和属性对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查经营者商品是否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查是否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查上市商品质量是否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经销“三无”产品以及其他违禁商品的行为,查经营进销台账,核查商品进货渠道及来源。
(四)加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查场头场尾是否探头和外溢,查固定门市是否有骑门摊、店外摊及占道经营行为。
(五)对节假日市场秩序的专项巡查。
1、根据县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各所要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前后对辖区市场进行专项巡查。
2、集中执法力量专项整治重点市场、重点部位的市场秩序,各所要实行所长负总责并与监管人员签订《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秩序监管目标责任书》,副所长要挂段挂片,监管责任人要具体包段包片,确保节日市场无骑门摊、店外摊出现。
3、12315申(投)诉站(点)要积极受理广大消费者的申(投)诉及举报案件,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4、建立快速处置节假日市场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预案。
(六)加强早、夜市场的管理,做到早夜市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上、撤市时间。
(七)查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的准入资格,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商品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合同巡查的内容。
(一)宣传《合同法》,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建立合同行政指导、帮扶机制。
(二)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调解辖区内的合同纠纷。设立调解接待记录台账,调解成立的要存档备查。
(三)负责查处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欺诈行为以及利用合同的违法违章行为,构建合同良好秩序。
(四)掌握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情况,协助上级机关推荐考核“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对辖区内组织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商标广告巡查的内容。
(一)对印刷企业的巡查内容:
1、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营业执照,有无印刷品经营许可证;
2、看其经营范围是否与核准的相同,是否印刷商标;
3、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是否变动;
4、看是否建立商标印刷管理制度和印刷制度,是否建立印制登记和档案;
5、看是否有违反《商标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对注册商标持有企业的巡查内容:
1、看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其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
2、看商标注册证和印制使用情况。看商标是否有进出登记簿,是否有商标管理制度,是否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3、看是否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
(三)对注册商标被授权经营主的巡查内容:
1、看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登记事项有无变化,是否存在;
2、看商标是否有授权经营委托书,看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看商标注册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负责人一致;
3、看被授权经营户是否按委托使用的权限使用商标;
4、看被授权经营企业是否违反《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四)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巡查内容: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2、其营业执照有无广告经营范围,媒体(事业单位经营广告的)看其有无广告经营许可证;
3、查看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变化,住址或经营地址是否变化;
4、查看其广告审查制度是否健全,广告审查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建立广告审查档案,是否建立广告审查登记簿;
5、查看是否按广告审查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确定的内容制作、设计、发布、代理广告;
6、看是否执行了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情况;
7、是否有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
(五)对广告主的巡查内容:
1、对户外广告的巡查:
(1)看户外广告是否按规定审查登记备案;
(2)是否把广告审查登记证号在广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标明;
(3)看是否有应登记而未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
(4)看是否有擅自改变规格的和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
(5)有无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
(6)《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看广告主和代理单位是谁。
2、对房地产广告的巡查内容:
(1)看房地产广告发布者或代理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看是否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3)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明;
(4)看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广告是否有业主委托证明;
(5)看有无虚假违法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6)看其房地产户外广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
(7)看是否有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其他情况。
3、对印刷品广告的巡查内容:
(1)看是否有虚假违法的内容;
(2)看是否符合《印刷品管理条例》,并按其规定印制;
(3)看固定印刷品广告是否通过省、市局审批;
(4)看是否同时是几种类型的广告;
(5)看广告主和代理单位、印制单位是谁。
4、对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兽药广告、农药广告的巡查内容:
(1)看是否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证明;
(2)看其内容是否按审查规定的内容发布;
(3)看有无违反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兽药广告、农药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4)看有无虚假违法行为;
(5)看广告主和代理发布单位是谁。
5、对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质量的巡查内容:
(1)查商品是否过期、变质;
(2)查食品是否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有“QS”标志、合格证;
(3)查商标是否有侵权、仿冒的现象;
(4)查农药商品包装标识有无农药生产批号,看是否有扩大防治范围;
(5)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
(6)查电器产品是否有强制“CCC”认证标识。
第二节 重要商品专项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农资市场的专项巡查。
各基层工商所应通过“四制三查两书一程序”及“两表两簿两账”的方式,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建立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农资市场巡查制,做好巡查记录。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建立农资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
(四)实行农资商品质量监管预警制,根据市场巡查、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举报及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商品质量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五)对农资市场重点巡查的9种行为:
1、查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和不具备资格的经营;
2、查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商品;
3、查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
4、查生产、销售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5、查生产、销售假冒和仿冒他人商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的农资商品;
6、查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批准文号或生产登记证、推广许可证等;
7、查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的标准;
8、查利用各种广告和传媒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虚假宣传行为;
9、查执行索票、索证备查制落实情况。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经营者购进商品时要向供货方索取正规的发票);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工商部门查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有向消费者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六)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充分发挥“12315”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农民群众的农资消费投诉。
(七)农资经营者为上市农资商品质量的责任人,查是否履行下列义务:
1、农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并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等相关票证;
2、农资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账,农资零售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农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包换、包退、赔偿损失等农资商品质量责任;
4、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商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5、种子经营者必须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建立并保存种子经营档案,对同一品种的种子留样备查,留样时间不少于1个生长周期。
第三十四条 对食品等产品经营户的专项巡查。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维护辖区食品等产品市场交易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食品等产品经营户巡查的主要内容:
1、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了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查该产品是否有产地、厂名、厂址,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以不合格食品等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等产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产品;
2、查该产品是否通过强制认证,查食品等产品的包装,标识,看食品等产品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标明食品等产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保质期),查商标广告,看食品等产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等产品广告是否有误导宣传和虚假的内容;
3、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业主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消法》规定的义务履职尽责;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履行质量承诺制度,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是否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查食品等产品质量经营主体是否建立自检制度。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是否对肉类、蔬菜熟食品等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等产品流入流通环节;
6、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建立退市制度。查经营者自己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等产品是否及时下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7、查食品等产品经营主体是否签订食品等产品安全责任书;
8、查商场、超市、批发部、小食杂店是否按《特别规定》要求,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和食品(产品)销售证明单,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和食品(产品)销售证明单的产品不得销售;
9、查超市、商场、批发部、小食杂店是否向供货商索要销售发票和食品(产品)销售证明单,查食品等产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货台帐;
10、工商所应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的食品等产品质量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等产品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食品等产品巡查及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巡查职责应予追究的几种行为:
1、在办理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3、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等产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4、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5、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等产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等产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8、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集散地的;
9、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等产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严重影响食品等产品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市场巡查的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六项禁令》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禁酒后巡查,严禁边巡查边购物。
第三十七条 严禁接受被巡查相对人的钱物、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即时性处罚必须出具有效票据和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定为市场巡查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部位,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坚持进行日常巡查工作,按规定进行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及其经营事项,查验上市商品质量及进货渠道,受理消费者申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巡查监管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个人不得单独进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巡查辖区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并带好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十二条 巡查时应该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严禁超区域巡查或酒后巡查。
第四十三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办案,禁止上路检查过往车辆和行人。
第四十四条 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巡查时首先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巡查的具体内容,做好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向巡查对象提出具体要求。对巡查中发现情节轻微、依法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指导,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及时进行查处;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应按职权范围立案查处或及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市场巡查和法定节假日及专项整治中的典型案件、影响市容市貌的市场违规行为,需要曝光的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重特大案件(事件)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局予以快速反应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共同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十七条 加强宣传,按照各级的统一部署(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各所要对假冒伪劣的商品(食品等产品)进行集中展示,集中按程序销毁,以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八条 巡查监管人员必须认真收集资料,填写好巡查工作登记表,交所长审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由所长统一安排处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巡查人员要及时将巡查结果录入经济户口。
第四十九条 市场巡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依法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及时总结市场综合巡查及专项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不断提升市场巡查工作质量。
第五十一条 工商所市场巡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市场巡查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对出现执法过错或违纪行为的,依据《市场监管问责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市场巡查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各工商所巡查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巡查的时间、步骤、程序将市场巡查事前、事中、事后所搜集、整理、记载的各类文书资料由巡查中队长呈报分管所长审核,分管所长审核后再由所长签字确认,按信用分类监管标准完整归档,按顺序装订和输入微机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十三条 巡查人员要对其市场巡查的各类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擅自遗漏、误装、事后补填巡查资料。
第十章 市场巡查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由县局效能办依照《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对市场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将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平昌县工商局市场巡查暨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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