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工信委拖延恢复干部档案的申诉书


申 诉 人:董洪,男,民盟作家,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501室,联系电话:13893319029
 
被申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4609275、4609277。
 
请求事项:
         1、根据1993年退回档案的答复和2004年省人事厅的裁定,1993
            年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调动无效,责令被申诉人协助省公务员
            局恢复申诉人公务员的身份。
            2、责令被申诉人完善申诉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人事材料,
               协助甘肃省人社厅健全申诉人的工资档案,补发其1994年以
               来国家供养的财政工资;
        3、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分房等的福利待遇损失。
 
案    由:行政、信访、仲裁、法院、监察相互推诿扯皮。
 
事实理由:由于申诉人与甘肃省工信委的人事纠纷长达18年,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又对该案混战未果,网络舆论负面影响甚大,所以变成了中央政法委交付甘肃省政法委办理的重点进京上访案件之一。2010年初,甘肃省政法委杨景海副书记牵头成立专门小组,该案被作为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首批急需解决的案件督办,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结论。
申诉人和甘肃省工信委的人事纠纷一案,(2009)兰法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1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依旧维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2010年底,申诉人向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投诉甘肃省工信委“行政不作为”。2011年3月18日,甘肃省工信委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关于董洪投诉的答复》一函中说“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故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董洪对此不认可。后经行政仲裁、法院终审判决,董洪败诉。”该函内容不敢公开,直到2011年5月19日申诉人才从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获知,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初审、终审、再审法院下达的都是关于法律主体和受理范围的“裁定书”,被申诉人何处捏造来了所谓的“判决”?显然这是歪曲事实,欺上瞒下、敷衍塞责的答复。众所周知,个人并没有档案的保管权和处分权,故答复函正是被申诉人丢失干部人事档案、拒不依法行政的自我招供状,理由如下:
    一、1993年11月,武威地委组织部【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上“档案材料”一栏填写“随后寄”,“工资转移证”一栏填写“自带”,这清楚的表明申诉人董洪的人事档案是由武威地委组织部直接寄往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的。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在收档《回执》中说:“武威地委组织部:你处于93年11月16日寄来    字第 024 号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中所列的董红等同志的档案材料共册,我单位已于93年11月27日收到,经清点无误,兹将回执退回。2011年9月7日,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给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答复“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1990中组部、国家档案局修订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章第34条第5款规定:“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甘肃省档案局认为,既拿不出转递存根又拿不出收档回执,既是通过机要交通转递途中造成国家干部档案丢失又不写信催问,故而撤并接受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权利和义务的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仍然要承担“丢失恢复”的责任。
二、2005624日,为了联系调动方便,甘肃省乡企局人事教育处为申诉人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红头《证明》:“兹有董红同志,现名董洪,原系武威地区文联干部,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副处级),后来该报政策性停办。因他擅长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并且成绩显著,故要求重返文联系统工作。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甘肃省人事厅同意其调动至合适的文化单位发挥专长。”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均认定申诉人是“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试问:难道副总编不是《西北农工商报》的成员?难道省乡企局在下达任命时没有查阅其干部档案?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保管档案是“党管干部”的具体体现,故而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让申诉人查询自己的档案下落是错误的决定。
干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章第30条规定,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依法处理。《档案法》第五章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业已向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发出了口头的“恢复建议”……
201011月,申诉人再次向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发去申诉函。20116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答复说,甘肃省政法委已将该函转交高院信访室处理,甘肃省高院认为,尽管20101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但该案却不符合终结条件。
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申诉人目前在李铁映担任总顾问、陆浩、苏荣同志担任总策划《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担任编剧兼制片人,该剧被列为华夏文化纽带工程和甘肃省文化产业的重点项目。申诉人现为甘肃省文学院首届签约作家、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代理会长、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名誉村长。20101228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才工作会议,规定要努力克服人才工作中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严肃查处压制人才、打击人才的行为。
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这表明《西北农工商报》社自行毁约,已经让置换了身份的申诉人又恢复了原状。2004年初甘肃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录用处仲裁调解时也指出,《西北农工商报》社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诉人的调动无效,应恢复原状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6款和第九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主办和主管单位承担出版单位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目前,甘肃社会民生矛盾综合治理的出现了良好开端。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试图以“打不死拖死”的战术推卸自己责任的努力是徒劳无益的,重建人事档案是恢复干部身份的关键,何时落实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发出的“恢复档案”建议,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申诉人特此恳请正义的领导同志为民做主!
 
 
                                                             
 
      
 
 
 
 
                                                 申诉人:  
 
                                  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