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订金”的胜诉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其效力截然不同。当下,法律上已经淡化咬文嚼字的情况下,必要的争取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本律师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必须有依据,否则,即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约定了订金20000元人民币,并注明非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没收该订金。后因限购政策影响,导致王某无力支付首付,遂未能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认为开发商应当退还订金,而开发商态度强硬,声称一分不退。百般无奈的情况下,王某找到本律师。
律师分析
本律师看过预约合同及相关证据后,认为,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关于订金的约定只能视为预付款性质,在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情况下,开发商应当退还该部分订金。对于开发商声称的合同约定“非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没收该订金之约定”,本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的主要权利,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而该条款无效。王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即某开发商)没收订金没有法律依据,录音及证人证明的“没收订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加重了原告(即王某)的责任而无效。然,基于被告对原告的信任而导致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故法院判决某开发商退还王某15902元人民币。
律师建议
在本案中,本律师抓住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而侥幸胜诉,若约定的为“定金”,本律师也回天无力。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最常见的会用认购书的形式,确定预约定金。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就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了。待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拿出一份对购房者极为不利的格式合同时,购房者对其中的条款及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不愿意签订合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就拿出认购书,威胁没收定金,使得购房者有苦难言。
其实,在购房过过程中,签订认购书并不是必经程序,购房者自己做好准备,最好不要签,要求直接签订购房合同,以免陷于被动。若确实需要签订认购书,应当对条款内容做好约定,或者做补充约定,对定金罚则限制使用,以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就是对“咬文嚼字”艺术的提醒了。法律上仅仅规定了“定金”性质的罚则,方适用双倍返还或者没收规则。实践中的“订金”、“押金”、“担保金”、“保证金”、“留置金”等等,若未约定定金内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专业、专注、专心“三专”律师,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联系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
张付杰律师:“订金”的胜诉
评论
1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