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少部分赃款是“认罪态度好”,骗谁呢?
今日《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受贿逾400万获刑12年》的文章报道,原海南省盐务局局长邢福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退出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并对其赃款余款继续追缴。
在一个物价飞涨的时代,贪官涉案金额也在急剧膨胀,虽然《刑法》对贪污受贿的罪量刑标准并没有做出修改,但司法实践中却分明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11年前,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被判处死刑;7年前,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17万元,并有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4年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49万,被判处死刑。
应该说,对于这些涉案金额巨大的部级官员,判处死刑不但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更符合老百姓的心理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中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可在两年前,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亿元却仅被判处死缓的时候,社会分明感受到现有体制对贪官的过分宽容甚至纵容。
要说陈同海作为部级官员,是享受到了“刑不上大夫”的待遇,可后来的一些“大贪”小官也分明享受到了“大夫”的待遇。今年以来,多名涉案金额超千万的贪官,不但没有被判死刑,连死缓也不用领受了,直接改判无期了。前不久,山东日照检验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因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万元,挪用公款8740 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万元,涉案总额超过1.6亿元、“数罪并罚”也仅被判无期,没有“保护伞”恐怕没有可能。
对待中国贪官,不能严格按照涉案金额判刑,我都怀疑有人有意在给自己留“后路”,但这是中国《刑法》概念过分模糊性留下的漏洞。而“邢福煌案”的审判结果,就连这种模糊性都不用了,完全是以“莫须有”的理由轻判邢福煌。
按照目前《刑法》规定,邢福煌收受贿赂共计414.78万元,且仅退回赃款200万元,即使判处其死刑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对邢福煌“从轻发落”,竟然认定大半赃款没有归还的邢福煌“认罪态度好”,并以此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唯一理由,这是骗谁呢?
邢福煌自1995年开始受贿,414.78万元赃款所获取的利息,也应该属于“巨款”了。一般法院在给贪官量刑时,会同时考虑给以经济上的处罚,多数会“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邢福煌的个人财产不但不需要被没收,甚至仍有214.78万元受贿款及巨额利息不用被政府收回,仅坐12年的牢真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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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受贿逾400万获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