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土地的“官民”之争
作者:赵阳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争议的土地形式是“滩涂”,村民集体承包的滩涂之上的鱼塘被清空填埋,肇事单位却以滩涂属于海域为由直接否定村民们所有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谁该为失去的鱼塘买单?
2012年10月10日,温州天河镇项定华等29户农村土地承包户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行政强制措施纠纷、国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开庭。
庭审当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温州最大审判庭的开庭现场,座无虚席。旁听席上坐的是温州市龙湾区天河和沙城两镇下属17个自然村近400名村民。天河、沙城镇拥有丰富的滩涂资源,这里几乎家家户户都以滩涂养殖为生。而他们要上诉的正是直接截断了他们生计的行政行为。
从“死亡通知书”到鱼塘被毁
这份通知书是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下设机构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共同盖章并发出的,标题为《关于天城垦区限期清场腾空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在天城垦区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继续养殖和种植……请垦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务必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于2011年11月7日前自行清理现场,包括拆除地面附着物。逾期的按无主处理,一切损失自负。”
突如其来的通知,既没有写明任何缘由,也没有任何最基本的合理的解释,只是说要“自行清理现场”。收到“通知”的项定华和其他30多户村民一时间的感觉真的是有点懵,甚至觉得这是一个玩笑,而对于世代以这片滩涂为生的村民们来说,这的确就像是一个玩笑,那么的不可置信。
通知中所说的天城垦区,是隶属于龙湾区沙城镇、天河镇的一片长达1.9公里的海岸线,是天河、沙城两个乡镇的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更是项定华等人承包了用以养殖的滩涂,但是通知中却直接把他们承包的土地定义为“海域”,直接属于国家所有的。
项定华说,自己代表家庭是在和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了滩涂的土地承包权之后才投入巨资进行养殖的,承包权远远没有到期。
去年
然而没过多久,鱼塘真的被拆了。这次再也没有人觉得是个玩笑,鲜活的鱼虾蟹都成了尸体,昔日承载村民们希望的鱼塘也被死气沉沉的泥土填埋。一切都快速的消失了,多少天、多少年的投入,多少人的心血,就这样被残忍的毁灭。
池塘遭遇毁灭性侵害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011年11月10日,村民们立刻向他们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行政侵权及赔偿诉讼,一共22起类似承包经营权遭遇侵害的案件。
但是法院却没有很快做出回应,起诉材料先后经过立案庭、行政庭,在原审法院一搁置就是半年时间。整整半年时间,起诉材料向石沉大海一样没有任何回音,而村民们的心里的忐忑和焦灼却像是狂风巨浪,几乎把他们希望和坚持吞没。
经过漫长的等待,2012年5月中旬,原审法院终于以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的案由进行受理。
但是在一审中,原审法院将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滩涂认定为“海域”,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否定诸多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所存在的滩涂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进而完全剥夺上诉人作为原告的起诉资格……
本次起诉,在原审法院的要求下,村民们的代理律师把合并提起的诉讼请求拆分为三个独立的诉分别进行诉讼:一是限期清场腾空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是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是前两诉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纠纷。
在前两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均涉及到行政赔偿问题,即:一是处理决定剥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引起的行政赔偿,一是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给行政相对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从集体土地到国有“海域”
从一审开始,案件的焦点就一直是争议的滩涂究竟是土地还是海域?
原审被告认为争议的滩涂属于海域,所有权是唯一的,其物权主体为国家,没有集体所有的形态。
而原告则有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争议滩涂的性质属于土地,包括国家所有以及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权利状态。
事实上,关于滩涂归属于哪一范畴的争议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早在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对此问题做出了《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函中说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滩涂”与“海域”的划分,关键在于“海岸线”的划定,属于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而在审理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滩涂属于土地,可以由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民可以依法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他们的合同也正显示了他们拥有争议滩涂合法的用益物权。
在庭审中当庭由法院追加为诉讼第三人的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村民委员会,其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代理意见中非常明确表述了他们村的“滩涂”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国有。
对于村民来说,他们不需要这些字面上的定义,作为祖辈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滩涂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依托,是他们的生计、生活、生存的基础。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无论是原审被告还是一审法院都直接把有合同效力且属于他们享有使用权的滩涂规定为海域,其用意是,直接赋予原审被告作为政府部门采取“拆除、清空、铲平、填埋”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无须承担任何国家赔偿责任,明目张胆的作出侵害却又能逃避赔偿。
更何况原审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取得了物权。作为政府部门,在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可以忽略所有合法程序,随意用地吗?
项定华等人有太多的不解,作为农民,他们的土地只是刚好靠着海边。有关部门就可以任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公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