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及其它(二)


     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对于依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离婚后可否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对此,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婚烟法第46条等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2、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即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它与离婚诉讼不可分离,属于本质的必要合并之诉。因此,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3)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婿后1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诉讼是一个复合之诉,婚姻法第46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时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法院对此请求做出判决,当事人无法上诉。如果调解不成就一律发回重审,又不符合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
    六、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婚绸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但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等。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组责任。
    精神损害是指过错行为导致婚烟破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离婚精神损害无需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只要加害人有上述严重过错行为并且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法律即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因此,离婚精神损害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而不是“需证明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过借方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赌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七、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坚持照顾无错方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产生于夫妻一方的过错,其结果都直接关系到财产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有着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承组的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既包括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又不完全限定于这四种过错行为,还包括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