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过去认为美好的东西,现在可能觉得丑恶了。过去的善良忠诚,现在可能叫做傻瓜愚钝了;过去的奸诈狡猾,现在可能是机灵智慧了;过去衣服上有个洞叫做破败寒酸,现在找个有洞的衣服买回来穿上算是洒脱酷潮;过去叫嶙峋,现在叫做骨感;过去叫富态,现在算臃肿;忽而环因肥受宠,忽而燕于瘦得幸;过去称粗茶淡饭,现在叫健康美食;过去讲节衣缩食,现在则鼓励消费;过去用蜡烛是因为穷没有电叫做寒酸,现在关掉电灯用蜡烛那是烛光晚餐……总之,时代在变,人们的价值观也会变,不仅仅能变过去,还有可能会变回来,这就是价值的主观性。
对于性,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也在变。过去叫放荡,现在叫开放;过去叫做矜持,现在视为守旧;以往是淑女闺秀吃香,现在是野蛮女友横行……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要求改变了,可能法律也会随之改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说清楚过去为何是非法的。
打击卖淫嫖娼的惟一理由就是它冲击了我们这个社会所推崇的一夫一妻的道德伦理。
一夫一妻,就必然要求夫妻之间要彼此忠诚,不光是情感,还有性。任何一方卖淫或买春,都一定对一夫一妻制造成冲击,破坏这种家庭结构的稳定性,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性。
在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当中,对性关系的稳定性就没有要求,也就不存在卖淫和买春问题。如母系社会里女性可以找任意个男性,在男权至上的社会里,男人也可以三妻四妾。
不过三妻四妾的男人依然会买春,为何?因为婚姻制度除了约束性关系之外,还有家庭责任,婚姻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买春不产生这种家庭和社会责任,一锤子买卖,提起裤子走人,下次饥渴了再来。如果李甲不愿意承担婚姻的社会责任,他也不会为杜十娘赎身,只管在青楼快活就是了。所以,买春意味着一种不产生社会责任的性关系,只有享受而无后顾之忧,这才为男人所钟爱。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有买春就有卖春,所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社会里依然会有性交易但是容易被合法化。
如果这个社会不再对一夫一妻制的稳定抱有任何希望和挽留,则彭晓芸所推崇的卖淫合法化就有可能成为现实。当配偶的性权利纯粹只是他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就意味着一夫一妻制社会的终结。
即便是卖春合法化了,也不见得能使卖春女得到道德支持。法律是道德底线,合法了,处于底线之上,但是依然处于道德标杆之下端。假如卖春合法化的呼吁得以成真,下一步晓芸妹妹的工作重点怕是要呼吁取缔“妓女”称谓了,或者鼓励性工作者状告那些把自己仍旧称谓妓女和婊子的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
其实,晓芸妹妹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字里行间刻意把妓女称为“性工作者”,婚外性交易合法化了,妓女也没什么难听了,大家都叫习惯了,何必啰七八嗦说得那么费舌。要知道自古以来,妓,并不一定是卖春的女人,还有很多收费而不提供性服务的,如艺妓;或者提供性服务而不收费的,如贾宝玉的陪床丫鬟。既然如此,何必欲盖弥彰非要谓之以“性工作者”?性工作者的称谓只是给倡导卖淫合法的人的精神安慰,而性工作者本人多数是不会因为称谓而改变自我评价的,合法化之后,也不会把自己的性工作者身份拿来给家人和亲朋炫耀。“性工作者”就是名副其实的“婊子牌坊”,而且连婊子牌坊都不如,婊子的牌坊上一定看不出婊子的身份,而性工作者这块牌坊上落款还是婊子。“小姐”之称谓已经被污名化了,不改变人们的道德观念,性工作者之称谓迟早也是被污名化,何苦折腾?
非要在思想深处和道德层面以及在法律层面给妓女以合法化,我认为“卖春”一词比较合适。卖,表示这只是一桩生意,春,则简明扼要说出了买卖的内容,避开了晓芸妹妹所讨伐的“淫”字。
在要不要使得卖淫合法化之前,我们还有必要分析一下这种法律改变收益的是什么人。
我们常把黄赌毒放在一起说,但是,对于黄、赌、毒,现在社会给予的打击方式和侧重点却是有不小差异的。
赌,我们已经一定程度地合法化了,也从赌博改称为博彩了,买卖双方都光明正大,赌输了也没有人觉得丢人,赌赢了风光无限。而且我们还(已经)从这个大力发展的行当中培育出了道德模范。
毒,现实是已经泛滥,而我们打击的对象主要是毒品的卖方,而且是偏于用极刑,对于买方则以病人善待,主要是送医戒毒而已,刑法中只有“贩毒制毒罪”而没有“吸毒罪”。
而黄,好像我们打击的对象是买方,同情心多已倾向于卖方,卖方已经逐渐在道德跷跷板上占据了高点,卖淫女最多罚款了之,而嫖娼被抓的后果就严重多了。金钱怕是小事,妓女和嫖客被抓都愿缴点罚款赶快走人了事,最怕是被拘役被告知家属。
那么,卖淫合法化之后,得到的利益最大的是什么人?是妓女还是嫖客?还是第三方?除了能免除了金钱上的损失之外,得益的要可能要算是妓女本人了,可以合法地赚取并拥有卖春所得,以此为业。
把妓女改称性工作者,还有带出一连串的问题,那就是这份工作是他人提供的,还是经济学上所说的“自雇佣者”。他人提供的话,现在叫做容留和组织卖淫,这是一项不轻的罪名。如果性工作合法化了,是否老鸨们以后也不再是犯罪了?还是仅仅是自雇佣的卖淫合法化?如果卖春合法化了,当然买春也要合法化,嫖娼也就合法化了,否则就是法律虚伪,就变成一方面允许销售,但另一方面不允许购买,等于还是断了卖家的生意了。
上海高院集体嫖娼的法官现在一定特后悔没有利用自己手中的便利早早积极推动性交易合法化。是法律滞后害了几个哥们儿啊,不过,哥几个都是法律界人士,因此倒霉也算是自作自受了。
对于交易的合法性,本人有一个“第三方无关”的理论,就是说按照何种比例(价格)进行交易,只是当事双方的事情,和第三方无关,第三方无权评说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这里的交易当然是指合法的经济行为,而合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因为“第三方无关”,即是交易双方的私有权利,不会危害利益无关的第三方。既然只是交易双方的私权,既然是交易双方你情我愿,既然不危害第三方,没有受害者,那么法作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工具而存在,当然就应该视为合法。
但是,把黄、赌、毒当作交易来看待,它们却恰恰是不具备“第三方无关”这个合法性要素。黄赌毒对第三方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家庭对亲朋,都造成严重的危害,不论是金钱上还是情感上。
不过晓芸妹妹不要着急也不要气馁,事情要一步一步来。妹妹知道“打飞机”是什么意思吧?现在打飞机已经不受法律制裁了,这是朝着你所倡导的卖淫合法化迈出的可喜可贺的重要一步,下一步就是只要不存在性器官的机械性接触的男女关系都会被合法化。现在,遮羞布已经退化到了乳贴和丁字裤了,恐怕卖淫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妹妹一定要沉得住气,放眼长远,曙光或终在前头。
突破“第三方无关”这个障碍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如赌博的合法化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赌博在我国入罪,仅仅是组织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者,但换一个名字如叫做“博彩”不就得以通行了吗?博彩业都是有组织的,以此为生的,但人家叫博彩不叫赌博呀,所以就合法了嘛。同样,如果坚称是性工作而不是卖淫,是性工作者而不是妓女,估计合法化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退一步,即便是和第三方无法做到无关,但只要晓芸妹妹持之以恒地向第三方灌输改革开放的新思想新观念,他们愿意做一个有关的第三方,也会支持其合法化的,例如有父母丈夫主动把女儿或老婆送去卖春的,他们是第三方,但是分享着销售所得,自然不希望法律对之打击。日本还把当年漂洋过海去卖春的日本女人看作是为国家带来丰厚收入的功臣呢。如果性工作者的家人乐于享用卖春所得,卖淫合法化的社会基础也就形成了。政府如果能从此业中获得税收,可能也会乐于让其合法化的,就像博彩业合法化一样。
从“第三方无关”这个交易合法性理论来看。可以考虑首先对无社会关系的孤男寡女开放春业,卖春买春者都是孤独一人,无父母家庭无妻儿老小无亲朋好友,花的和挣的都是自己的,因为没有社会关系而不会影响到任何他人。下一步再考虑对有社会关系的人群开放春业,不过这是如上所述是大众的道德观念变革之后。
不过,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倡别人去做的事,首先自己不要拒绝;反之,反对他人去做的事情,自己就一定不要染指。要么你就得说出一个自己和他人不同的理由来。在这个社会上很多被倡导的事情都无果而终,原因就是倡导者不知道从我做起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例如官员提倡廉洁公正,自己却贪污受贿吃喝嫖赌,最终草民们也遵从羊群效应原理纷纷效而仿之。
例如国家要求调控房价,很多官员却都在给房地产商捧场,自己拥有多套住房。有学者天天迎合大众唱衰楼市号召大家别买房,自己却悄悄地住进了新楼。
这也包括负面的东西,如很多人批判和讨伐一件事情,仅仅是因为自己不能从中获利,只是狐狸对于葡萄的态度,自己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算,这样很难让吃着葡萄的人也赞同葡萄酸。现在人的火气特大,杀伐之气很重,但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就这个原因。
关于卖淫合法化这件事,晓芸妹妹有没有打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呢?只是作为局外人在为他人鼓与呼?还是仅仅是同情和自己同性别的卖春女?
补充续文:《
性交易合法化之后》
就像现在合法的商业行为一样,法律通过一系列多如牛毛的经济法规来保障市场处于有序状态。性交易合法化之后,法律就应该保护合法的交易,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必须的秩序。
但如同经济纠纷会层出不穷一样,性交易合法化之后也会有很多相关的纠纷出现,届时法律会如何应对?
例如,卖方可能会状告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而买方会辩解说根本没有成交,这时卖方要遵照谁控告谁举证的规则提供证据,这可能包括提供价格约定的书面材料也就是合同,可能还需要提供交易发生的视频证据。
反过来,也可能出现性消费者状告性服务者的情况,告对方没有提供有质量或者约定质量的服务,就像现在消费者状告商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样。同样原告也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产品质量的证据材料。到时候会不会“倒逼”相关部门不得不出面指定性服务产品质量的国标?以供执法部门裁决?
例如,会不会在中国也出现国外业已存在的妓女协会,以及对应的嫖客联盟之类的组织?这些民间组织能不能在卖春合法化之同时也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嫖客联盟之类的组织应该属于消协一类吧?在每年的3.15晚会上是否也有一席之地?
例如,会不会出现对名妓的价格垄断的投诉?国家会不会出面在这个领域反垄断?抑或国家会秉持市场自由的原理对此不予理睬?
晓芸妹妹为了让卖淫合法化,首先从“淫”字的释义开始,执意将淫按照本意解读为“多”,从而把性交易主要是一对一的性服务而合理化。彭晓芸是中文系毕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有违专业水平,但也可能是有意为之。不过即便如此,在卖春合法化之后这都不再是问题了。因为,作为产品销售,一般地都是既有定制和零售也有批发和团购,如果到时候国家法律不限制性服务的批发和团购,不就一切指责都消散了吗?届时,合法化的性交易会只局限于零售而禁止团购吗?
例如,国家如何对这个行业收税?还是会为扶持新兴产业而实行免税?如果收税税率又如何指定?从量税还是从价税?估计这两种收税方法都会让税务部门头痛不已,因为从量从价都不好落实,人家为了合理避税可能会说自己只是和朋友或网友约会,不是性交易,既没有量也没有价。
最可能的收税方法是按照牌照收费,领牌就缴费,无牌就非法。就像现在的合法博彩一样。
可以预见,卖春合法化之后,这个行业可能属于最小规模的私人企业了,国家现在扶持私营中小企业发展,卖春能不能列入被扶持发展的对象?
小企业也有发展前途,比如有妓女从个人独资变成几个姐妹合伙或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从银行获得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以便扩大经营规模建个漂亮的青楼?
如果发展顺利,说不定将来也有性服务企业IPO呢,发展下去打入世界500强也不是不可能的。据说现在的黄赌毒行业的实际营业额非常之高,一旦合法化,再被列入GDP统计范围之内,可能对稳定GDP数据起到不小作用呢。不过,事有一利往往有一弊,GDP高了,可能会带来CPI增高,让消费者如对高房价一样怨声载道。
值得憧憬的前景是,这个行业很可能发展成国际贸易,成为招商引资的一个热点领域。只要国家不限制外资进入,到时候边境省份又会迎来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了。
例如,如果性工作者是从业者,十有八九也会产生劳资纠纷,届时也应该会有性工作者状告公司的劳资纠纷出现吧?如果性工作者来自农村,是不是有多了一种拖欠农民工工资之类的案件?
例如,性服务可不可以如同其它产品一样在媒体上做广告,就像过去青楼给妓女挂个头牌什么的?到时候国家会不会因为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而对其广告有所限制?如同现在对烟酒、保健品之类产品的广告限制一样?譬如限制对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投放性服务产品广告等等。
如果有所限制,可以预见,到时候又会有性交易企业播放违禁广告的事情频发。如果限制过多,会不会被性工作者协会和性消费者协会指责国家干预过度有悖市场精神?
……
在性交易合法化被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在革命尚未成功之前,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的师生们是不是先做一些法律法规的前期研究工作?不要等将来大堆的问题出来了又变成惯常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到时候会不会像现在各地依赖土地财政一样,出现地方政府对性产业的财政依赖?会不会因此也出现这个行业的GDP数据注水?会不会出现如同房价之争一样对性产品价格的唱多还是唱衰的两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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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荡妇大游行 百度图片
2、男子花900元找“小姐” 开房不见人报警求助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3/08/12/018230146.shtml
3、中国性工作者在阿富汗 http://news.sohu.com/20130812/n3839198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