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属村民共有,不属集体:平度案启示
据新华网报道,山东平度“3·21”火灾事件,7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围绕火灾背后出现的征地矛盾,仍有诸多悬念待解。平度杜家疃村农用地块
笔者认为,从这一极端事例,应当促使高层好好反思我们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这一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论断,是一个逻辑悖论。从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治组织这一认定,可以反推出“农村集体只是农村居民的联合组织”,进一步可以反推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质是农村居民联合所有的土地”。由此来推论,可得出:
推论一,“农村集体”只相当于“业主委员会”,而绝不是“业主”,更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村委会”只能在全体业主有限授权下处理日常事务,而无权对重要事项(尤其是土地出让之类的重大事项)作出任何代理行为。
推论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主体,是联合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而不应当是“村集体”或“村委会”。
推论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的同意权,属于联合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而绝不属于“村集体”或“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承包村民具有一票否决权。
综上,笔者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一村土地,为该村所有居民联合所有,由全体居民共同决定所属土地的承包、使用、转让使用、转让”。取消“集体所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