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商品房价格,特别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商品住宅价格的持续走高,房价的上涨与反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一边是高达1.2亿平方米的空置房,一边是不断上涨的房价已经超过大部分老百姓的承受能力。最近,深圳人邹涛发起“不买房行动”,就此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合作进行了一项有8938人自发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79.1%的人支持“不买房行动”。这是昔日楼市上的弱者群体正在试图走向联合,以“持币待购、推迟买房”对抗不良发展商与楼市炒家的掠夺,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从历史的长河中考察,英国工业革命引发了“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美国的城市化也导致了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的巨大需求推动房地产价格成倍的上涨。在美国,以芝加哥为例,在1830-1894年间,人口增加了334倍,地价增加了832倍。从房价的绝对额上看,在1964-2003年间,美国新建住宅中位数售价增长了10倍。国外的经验表明,房地产价格的走高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农村的土地问题(农民征地补偿问题)、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必须要跨的两个坎。深圳人邹涛发起的“不买房行动”在一定程度上直指政府在房价中应起积极作用。古人杜甫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房价的走高,的确是对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执政能力的拷问!
我以为,我国正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现代转型期,大量出现农民失地、市民买不起住房,这本身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关键是政府从解决居民信房困难出发,提供具有某些福利性和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住房,建立和完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实现中低收入“居者有其屋”。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是目前正在我国城镇范围内推行的两种主要住房保障形式,政府有责任实施好。“廉租住房”由于其保障的范围较小等原因,执行过程中的矛盾较少,实践上比较成功。而经济适用房较多、争议较大。经济适用房是2002年12月国家建设部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提出的:“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房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但这一个好政策在执行中走了样,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使得两个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都没有真正享受到公平 ,一方面开发商获得了不应得的利润,另一方面有经济实力的人将真正符合补贴标准的中低收入的人挤出了经济适用房市场,造成了补贴效益流失,违背了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以至今天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议“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这种因噎废食的理由我不能赞成。
建立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价格歧视理论。“价格歧视”是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垄断理论的一项内容,它是指在完全垄断的条件下,厂商所供应的同样成本的产品,对不同的购买者规定不同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对那些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人索取较高的价格,而对一般消费者索取较低的价格,以利于垄断企业扩大市场和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理论推广到住房的供应同样适用。根据价格歧视理论可以得出结论:对住房弱势群体应采取限价或者(低价)出售房屋的政策,但是,对于我国中低收入阶层来说,限制价格仍然达不到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或政策限制才能够真门实现低收入阶层对住房的购买,将房地产商低价出售房屋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这就促成f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产生。目前对经济适用房,社会颇有非议,有九问之多(http://news.soufun.com/subject/jingjifang/index.html),可谓为人诟病处几乎“罄竹难书”,概括的说就是“老百姓无房可住怨气大,有钱人进驻成公开秘密,开发商得便宜还卖乖”。这些都是社会上对经济适用房的普遍的态度。针对现存问题,笔者力倡经济适用房政策运作方式创新:一是用地市场化,就是经济适用房住房用地审批后交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净收益作为经济适用房购房的专项补帖费用划归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实行货币直补,就是将对住房供给者的补帖,改变为对住房困难户的货币直补,类似近年来实行的“粮食直补”政策。从2004年开始,国家采取“粮食直补”的办法,即把给粮食企业的补贴转变为按农民种粮面积直接将补帖发放给种粮的农民,实行经济适用房的真实改革,就是把政府的各项优惠不再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改为用货币形式直接补帖给中低收入购房者,变“暗补”这“明补”,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两点是最主要的,也有一些技术操作的问题,如对中低收入购房者的识别,运作的透明化问题,但根本的是政府下决心将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以经济适用房唱响住房保障的主打歌。
由深圳的“不买房行动”,我想到政府有义务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谈判能力。城市中低收入者在房价定价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否成为购买者不仅取决于他们的购买意愿,还取决于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他们的数目多但很分散,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相识,因此很难组织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政府有义务积极引导同等需求的消费者团结起来,组成一个类似工会性质的组织,组成一个有着共同利益愿望的团体,然后选举组织代表与销售商谈判并完成购买,从而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谈判能力。因此,面对民间的“不买房行动”,我建议政府尊重百姓的愿意,表态给予支持;政协组织应及时介入,引导民众与房地产商平等谈判,督促政府部门加大监督力度,这是社会和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