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措施。中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40%)=再投资额×17.91%
另外,中国税法还规定,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者开发海南经济特区,投资于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对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区内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的,可按中国税法规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100%)=再投资额×44.776%
6、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例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鼓励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为了提高飞机维修劳务的竞争力,扶持飞机维修业务的开展,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为照顾国有森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鼓励开发综合利用产品,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四项即征即退政策,前三项是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后一项是对增值税已征税款全额退税,其实质是免税政策。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措施。中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40%)=再投资额×17.91%
另外,中国税法还规定,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者开发海南经济特区,投资于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对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区内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的,可按中国税法规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100%)=再投资额×44.776%
6、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例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鼓励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为了提高飞机维修劳务的竞争力,扶持飞机维修业务的开展,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为照顾国有森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鼓励开发综合利用产品,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四项即征即退政策,前三项是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后一项是对增值税已征税款全额退税,其实质是免税政策。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