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论
——以《政治学》为据
刘旭政治学理论
按照《宪政通论》一书中的定义,“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共和民主为内容、法制为载体、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由此,我们可以把宪政理论分为三个部分:宪政理念、宪政形态和宪政过程。这中间既有理想又有现实和过程。
如果我们不赋予宪政以任何理想的内容,在笔者看来,所谓宪政理论,就是研究在国家范围内权力和权利如何分配的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完全可以被看作是古希腊版的“宪政通论”。因为仔细阅读《政治学》一书就会发现,亚里士多德通篇都是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展开的:城邦范围内的权力和权利分配。他不仅论述了权力和权利该怎么分配,该遵循怎样的原则,为什么要遵循这样的原则(我们可以将此视为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想);同时还在对古希腊更城邦进行客观调查和细致对比的基础上,详细地介绍个城邦的权力和权利是如何分配的,这些分配状况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以及如何维持特定的宪政模式(我们可以将此视为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宪政现实的理论概括);另外,亚里士多德在在论述以上两个问题的过程当中,还讨论了许多现代理论中的一些一般性质的问题,如权力之间的制衡问题、法治的优越性问题、自由的限度问题、选举方法问题等。可以说,《政治学》一书几乎涉及到了近现代宪政理论几乎所有的主题。[2]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宪政问题就是城邦组织问题,就是政体问题。
[1] 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2] 本文所依据的材料是商务印书馆1965年出版的,由吴寿彭先生翻译的《政治学》,在此译本中,曾经数次出现“宪政”或“城邦宪政”的字眼,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前后所指也不一致。如,在此书的第172页,作者提到了宪政统治,其所指的宪政统治是指代与“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相对的“共和政体”:“有些社会自然的适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另一些适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适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统治。”而在第178页,作者又一次提到“宪法”和“宪政”,并将“宪法”与政体通用,而“宪政”似乎又是一切正宗政体的通称。这可能是译者在翻译上的问题,但吴寿彭在本译本的注释中曾明确提出,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讨论前后不一之处颇多。出现“宪政”字眼不一定在讨论宪政问题,而没有“宪政”字眼同样可以论述宪政理念。所以,本文并不依据译本中所涉及的“宪政”为讨论依据,而是根据宪政的一般内涵和此译本的实际内容来讨论本书中的宪政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