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


夫妻之间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
 
一、   夫妻之间的战争硝烟
200010月,某甲(男)和某乙(女)恋爱结婚。二人为了事业,约定先不要孩子,等到二人事业有成,在考虑生儿育女的事。五年多来,某甲和某乙努力工作,事业上有了一定发展。某甲于是和某乙商量生个孩子的事。某乙认为事业尚未成功,生孩子的事以后再说。某甲和某乙多次协商未果。某甲在和某乙进行性生活时,将避孕套弄了一个眼,致使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某乙怀孕后很疑惑。当某甲把事情告诉某乙后,某乙非常生气。于是二人发生激烈冲突。某乙一气之下,到医院将胎儿打掉。某甲得知某乙堕胎后非常的失望,某甲认为:医院和某乙未经其同意堕胎的行为侵犯了某甲的生育权,一纸诉状将医院和某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某乙公开向某甲赔礼道歉,赔偿某甲精神损失费五万元。某甲有没有生育权?如果某甲有生育权,那么他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侵犯?
二、   夫妻都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实际的生理分工不同,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往往掌握在女性手中。如女方不要孩子或怀孕后私自堕胎,就会引起的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发生诉讼纠纷。
人类生存、发展和延续,就需要人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夫妻生育子女即是家庭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的需要。对于生育权的认识既受社会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生育权的肯定和保护。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这即是对生育权的肯定,也是对生育权的限制。由此可见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要实现或者完成双方的生育权就需要夫妻双方的配合,才能实现。
三、夫妻生育权要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款赋予了女性对生育或不生育有绝对的自由,不受配偶和他人的任何干扰。该条没有涉及男性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不生育权利的规定,并非对男性积极生育权的忽视。《婚姻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如若男性没有生育权,何来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男性的生育权也得到法律的肯定。在旧社会,男女不平等的封建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是反封建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逐步减少社会或丈夫对妇女强迫生育的需要。是在新的时代逐步实现男女平等意思在立法上的体现。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是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夫妻间的平等的生育权。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都应是平等的。那么,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也应当是平等的。某乙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其自行堕胎行为不够成对某甲生育权的侵害。那么,作为医院是通过医疗行为协助某乙堕胎的一方,只有当某乙的行为侵犯其丈夫某甲的生育权时,医院才会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医院和某乙均不构成对某甲生育权的侵犯。
树立男女平等的生育观,是贯彻男女平等的要求,是社会法制的要求,是创建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的要求。妇女能顶半边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妇女得到解放,男女平等意识也已经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