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放激活市场竞争,金融诈骗亦趋之而生,对国家金融秩序破坏力大,也阻碍金融经济发展,反金融诈骗关键要找准症结。金融诈骗的特征繁杂,集成原因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客观缘由,又有主观问题,既有市场因素,又有管理弊病,既受环境影响,又未免操作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欠缺,监控乏力。金融诈骗实为“金融窃贼”,无疑酝酿预谋,事前了解金融机构,而进行踩点选定目标,主攻金融机构管理薄弱环节,实施骗技作案。大凡得逞者无不与金融机构监控管理欠缺乏力相关。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金融机构不注重制度约束控案,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业务主管和临柜员工责任意识不强,防范和控制金融诈骗案件观念“短缺”,工作起来难免疏忽纰漏,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前文中提及的贷款合同书中“贷货”之误便是例证。二是制度执行走过场。一些金融机构重制度建立,轻制度执行,把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操作不按规定程序,制度形同虚设,给金融诈骗留下管理空档。三是队伍素质待提高。有的金融机构忽视素质教育,支持和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不够,以致在岗员工对国际国内金融经济形势缺乏系统分析,不能深入市场或企业对产业项目、产品供销进行调查研究。对“客户就是上帝”的认识既肤浅又模糊,缺乏原则和度,以致监察鉴别金融诈骗能力差。四是部门配合不默契。国有商业银行、民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部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之间勾通流于应付,没有从本质上突破,一味注重相互竞争,缺乏信息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异地配合与协作不够,只认票证、不认人,携手反金融诈骗成为共同弱势。
二、防诈技差,反骗有“假”。有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金融诈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抑或为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这种“怪圈”现象不可否认。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大都具有预谋性和团伙性,且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而实施,作案参与人多,过程曲折复杂。金融诈骗罪犯多为散弱企业单位、民间经济组织和一些国际“皮包”公司。一些金融机构办事员以为某些金融业务活动是与集体经济实体发生,或者以为是“名人”光临,而放松警惕,表现出了防诈技术弱化。归结为识辨力差,防范不慎。此为其一。二、疏忽蒙骗,技防不力。金融诈骗具有掩护性和蒙蔽性。通常情况下,金融诈骗案犯打着合法旗号,或借助社会关系,暗中设下圈套和陷阱,伪造或变造金融票据,欺骗企业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蒙蔽,防诈骗技术应用不够,而使作案容易得手,破案难度增大。三、防伪失调,反诈失真。金融诈骗智能性强,反骗反映失真。由于金融诈骗犯运用智力扮装文明,依靠讹诈欺骗而排除武装暴力,加之金融机构服务项目公开,办事程序保密,以致会计出纳对金融诈骗犯的心理心态、公共关系、资金调剂与市场贸易等动态信息难以逐级反馈,或反映不全面,甚至失真。况且金融机构的电子金融业务、联行密押、印章使用处于封闭运行状态,而使反金融诈骗出现“假”的成分。四、内部牵连,反骗使假。鉴于金融诈骗参与作案人多,既有“老外”又有“同胞”,既有企业单位又有法人组织,既有所谓的“友邦”又有内部人员,这些人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一旦发生偏差则被利诱所惑,则被糖衣炮弹击中,或相互串通一气,或提供信息资料,或内外勾结作案。轻者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睁只眼闭只眼,置之不理,放任自流,反金融诈骗掺杂使假。
三、环境欠佳,权大于法。社会环境特别是地方市场经济环境不优,给金融诈骗罪犯提供了土壤和温床,制约了经济良性循环,破坏了金融安全。一些社会团体及至党政和执法部门低估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对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多见不怪,听之任之,袖手旁观,甚至开绿灯,直接或间接庇护金融经济罪犯,给金融诈骗放行,暗中变相助长了金融诈骗嚣张气焰,给金融风险埋下了种子,主要有三个方面可谈。一是信用环境不佳,金融诈骗衍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视金融机构为唐僧肉,在市场经济法制健全的情势下,变着戏法曲线进行挖空心思隐形侵害金融权益,或偷梁换柱或瞒天过海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一些企业不靠技术创新、不靠产品开发、不靠市场竞争、不靠开拓拼搏求生存求发展,诚信观念和意识短缺,朝思暮想诈骗计策,假借企业“关停并转包租破卖”,设法拖逃赖废金融机构债务,直至以金融诈骗对金融机构进行“反哺”。二是行政干预严重,金融诈骗乘机。一些地方行政部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对金融机构重视、关心、引导、支持力度不够不说,当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反而侧重偏向其他部门,即使操作政策杠杆左一点也在所不惜,顾此失彼,顾轻失重,护短克长,本末倒置。或者施权施压,行政命令,干预金融业务,强迫发放违章违纪违规违法贷款及高风险不良贷款,或软硬兼施,上门替金融诈骗行为说情开脱,或强行命令金融机构解冻“黑恶”客户账户资金,给金融诈骗“保驾护航”。三是司法环境松散,金融诈骗无恐。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意识不强,自身执法水平不高,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银行、信用社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倾向企业或个人,并自圆其说为“关注弱者”,真正体现了“情浓于法”、“权大于法”,处理争端明显不公正,猥亵了法律尊严,遗忘了“受害者”,以致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输了钱”。此外,个别地方司法机关滥用法律,擅自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账户资金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传讯、拘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面影响大,实际上助长了金融诈骗邪恶势力。“窃书非贼”成了借口和脱词,畸形中使金融诈骗行为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