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特别是贷款担保难问题,各地普遍设立了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据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成立担保机构4000多家。另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末,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没有贷款担保机构外,其余各地均建立了贷款担保公司,全国共有贷款担保公司848家,注册资金183.72亿元;贷款担保机构累计为28717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笔数达51983笔,累计担保金额为598.18亿元;贷款担保机构累计赔偿笔数为777笔,占总笔数的1.5%;累计赔偿金额3.42亿元,占累计担保金额的0.6%;2002年末,应赔未赔金额8270.8万元,占在保金额的0.3%;贷款担保机构收入总额6.54亿元,其中担保费收入4.3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2亿元。从总的情况看,这些担保机构成立以后,积极开展业务,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运行中,目前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困难,在一些地方的部分担保机构,这些困难还表现得特别突出。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原因:一是市场定位有偏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部门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壮大的带有政策引导性质的非金融性的融资服务机构,在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有关担保机构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往往过度强调市场化原则,在其运作初期便打上了强烈的商业化印记。如某家担保公司在设立方案中就规定,担保收费标准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那么,一家向银行申请一年期贷款的中小企业,如果再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要求,企业除了要向银行支付年利率为5.85%加30%上浮幅度的贷款利息外,还要向担保公司支付3.8025%的担保费用,融资成本已达贷款额的11.4075%。如果再加上企业资信评级和反担保承担的费用,以及为取得担保而加入担保公司的股金,企业最终的融资成本将达到15%至18%以上。二是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偿制度缺位,自身抗风险能力较低。担保公司作为提供信用经营风险的机构,自身应具有资金实力雄厚、组织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二次抗风险能力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在资本金遭受较大损失而通过正常经营难以弥补的情况下,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补偿制度。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则是: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政府补偿制度没有落实。按照一些担保机构当初的设计,在业务初创阶段只承担200万元以下担保事项,但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一些担保机构往往存在急于求成的现象,大多把眼睛盯在了一些金额较大、收益相对丰厚的大项目上,一旦形成风险,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三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沟通中存在分歧,难以取得良好的合作。从银行方面讲,其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逐渐向大行业、大客户和基础产业靠拢,对于投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往往既谨慎,又怕麻烦。加之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法规没有完整系统的认识,对担保公司的信用度很难接受,从而在担保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等问题上,与担保公司分歧较大。有的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甚至要求担保公司本、息和费用全额担保,造成担保公司与银行二者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潜在风险。四是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扶持力度偏弱,使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意图和放大效应难以有效释放。五是担保公司生存的经济、法律和社会信用环境较差。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人格化、家族化特征较为突出,高层管理人才缺乏,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人事纠纷以及资产、利益纠纷较多等因素,加大担保机构经营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当前应当采取措施,政府应努力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应不断改进的经营方式,加强内控管理。一是要转变观念,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战略定位。现行的担保机构是作为政府实现其产业政策目标,启动地方经济,并由地方财政拿出一定比例资本金而成立起来的,政策性应当是公司经营的主导方面,盈利不应成为其主要目的。二是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人民银行应引导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积极合作,使二者之间尽快建立起一种休戚相关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尽可能地分散风险,降低和减少损失。如,一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多家联保办法,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的办法解决。要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或坏账准备的办法有效实现风险补偿,以保证担保机构的长期、持续发展。四是要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运行环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体系,成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以分散地方担保公司的风险。同时,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联合,鼓励保险机构积极介入,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规避制度。五是地方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政府除了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拨付一定资金帮助解决启动资金外,还应在预算中安排补偿资金,建立担保风险政府补偿制度,以增强担保机构可持续 发展后劲,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项服务。
(发表于2004年第三期《担保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