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暴露了经济发展中长期潜在的“三农”、中小企业、下岗职工、贫困学生、消费等主要经济薄弱环节问题,宏观调控使这些经济薄弱环节面临着更大调整和选择。针对当前经济薄弱环节存在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中的不足及障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要加强和改善当前经济薄弱环节存在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中的问题:从金融制度设计入手,以政策倾斜为先导,切入市场机制,构筑金融支持服务组织体系平台,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经济薄弱环节是整体经济的一个部分,它的弱质性具有市场的非竞争性;另一方面对经济薄弱环节并不是有投入产出对称的效应,对“商品(经济薄弱环节)”支付价格的人不一定能得到消费,也就是不一定具有排他性。因此,经济薄弱环节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对于准公共品光靠市场决策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是边际利益之和与边际成本相等,单一的难以达到均衡,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须由政府来作出公共选择,因此,经济薄弱环节对政策扶持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按照这一思路,要履行好金融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服务功能,必须从金融制度设计入手,以政策倾斜为先导,切入市场机制,构筑金融支持服务组织平台,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一、构建金融支持经济薄弱环节的良性循环机制
1、创新政策扶持制度和方式。要加快出台对“三农”、中小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经济薄弱环节发展的政策制度安排。制度是经济领域的内生变量(舒尔茨,1968)。通过对金融的产业、财政、税收扶植和补贴政策,增强金融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推力。包括:放宽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定创业和投资项目目录指引,继续减免对农信社营业所得税及相关附加费,建立制度性的政策性支农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在方式上可以直接贴补也可以间接贴补贴息,如对列入省级以上扶贫开发地区的生源地助学贷实行全额贴息,而非贫困地区学生贴息50%;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50%,省级财政负担利息的30%,地市级财政负担20%。由地方和政府共同出资来建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基金,可以各按4∶1的比例分担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等。
2、扩大市场参与范围。为了吸引更多金融资源的投入,减少金融风险,还应走政策倾斜与市场化倾向相结合的路子。一是扩大助学贷款招标对象,扩大招标范围,由一家独办到两家互相竞争,由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所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发行助学投资基金,并上市交易,实现助学贷款的证券化。二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由银行扩大到社区办理,发挥社区在创业指导、策划、项目论证、市场分析的直接作用。在担保基金中可吸纳社会民间资金的参与。三是加快对经济薄弱环节的商业保险市场制度研究,包括对农信社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保险等。四是对住房消费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消费卡应收款实施证券化。
二、构筑对经济薄弱环节支持的长效机制
1、整合功能,重塑组织体系。要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以政策性金融为引导、合作金融为主体、市场化金融为方向的高效配置资金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象应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及改制后能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要适当延伸对粮油产业链条的信贷服务,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同时行使对农田水利建设,江河湖海治理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和利用的信贷职责。
二是继续搞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经营机制转换,把它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三农”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发挥支持“三农”主力军作用。
三是重构县域经济中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模式之一:对经营较差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模式之二:把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产权、人员、机构、资产负债的合并。显然,这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
四是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将国家对农业的救济补贴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同时要加大商业保险向农业渗透的力度。
五是要建立银行和邮政储蓄的资金“反哺”机制。应以法规形式规定县域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建立起邮政储蓄回流渠道;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此外,还应当适度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作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2、改善信贷管理制度。一是对中小企业要减少报表的过分依赖,根据企业经营者品质素质、经营能力、贷款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上年(期)经营绩效和纳税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符合中小企业、农户特点信用等级。二是适当下放授权授信权限,并实行多样化的授信原则,对低风险信贷业务可采取随时增加授信的办法。
3、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要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模式,以增强小额贷款的适应性。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代客理财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为中小企业出谋划策,延伸服务内涵。
三、完善政策性贷款风险收益对称机制
1、充分利用利率覆盖风险贷款损失。充分运用当前贷款利率放开的契机,实现信贷风险价格补偿机制,在借贷双方自主定价的基础上实现经济薄弱环节利益与风险的有效市场配置,通过风险溢价覆盖经济薄弱环节风险高、受益小的弊病,调动金融机构对经济薄弱环节贷款的积极性。
2、创新风险分担制度。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补充应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向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要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反担保、再担保措施,建立规范的委托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机制,形成有约束有竞争的规范化的担保市场。
3、创新风险补偿制度。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贫困学生就学等经济薄弱环节领域。同时财政要加大实行转移支付的办法,以“绿箱政策”为重点,建立符合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补贴制度。
4、创新农业保险制度。一是设立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建立互助保险组织,由农民、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盈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保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三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涉农保险及互助性保险要实行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区别的再保险。
四、构建薄弱环节金融资源配置的互动机制
1、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金融支持薄弱环节的信用环境。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监督体系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信用信息的登记、汇总、查询、披露及共享社会化,共筑制止逃废债务的“防火墙”。建立失信惩诫和守信褒奖机制。
2、加快健全政策和法律体系,优化金融支持薄弱环节的法规环境。加紧研究制定《合作金融法》、《农村合作银行法》、《农业信贷法》、《消费信贷法》、《个人破产法》以及专门法规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