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厉以宁批判“减员增效”所引起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笔者数次撰文提出,要“警惕厉以宁把水搅浑”,质疑厉以宁的观点是“大快人心还是别有用心?”,认为“必须分清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下岗’”。有网友提出,不管什么“下岗”,国有企业搞不好,主要不是普通工人的责任。对工人来说,反正让我下岗,我们就反对。为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谈谈“减员增效”式下岗与“改制裁员”式下岗究竟有什么不同?
客观地说,两种“下岗”,在表现形式上确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但表象的相同不能掩盖其实质的不同。仔细分析,这两种“下岗”的目的和目标、方式和方法、造成的后果、以及指导思想和经营理念是大不相同的。简要说明如下:
一、两种“下岗”的“目的”和远期“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减员增效”是针对当时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企业和事业不分、主业和辅业不分,从而冗员太多,负担太重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目的从短期来说,是为了让企业迅速“减负”,提高效率,摆脱困境。从长期目标来说,是在国企中首次打破了传统的“铁饭碗”,有利于转变观念,为将国有企业逐改造成真正完全独立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有利于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企业改制”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政企难以分开,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而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弊端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目标是,改变国企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在国企中引进其它所有制经济成分,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在实践中,各地大多将原属公有制范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一并进行了改制。
“改制裁员”则属于因“改制”需要而对多余人员进行“安置”的范畴,中央对此并无具体的规定。一般仅作出要“妥善安置”的原则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裁员”,各个企业提出的原因或理由各不相同,因而所谓“改制裁员”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更何况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原国企与参与“改制”方进行谈判时所达成的协议条件也各不相同,有的“裁员”则是由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新主人”在改制完成后自行决定的。所以,这种“裁员”所产生的“下岗”与所谓的国企“减员增效”完全没有关系。
二、两种“下岗”的处理方式和方法不同。具体表现在:
1、两种“下岗”的裁减人数和具体裁减对象的决定权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
“减员增效”下岗人员数量主要掌握在原国企负责人手中,当然也有地方出现所谓由上级下达“减员”指标的情况,但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规模和经营情况自行决定的,也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不“减员”而“增员”的。但作为国企的一项改革措施,在总体上减去与企业身份不符的“冗员”是必须的。至于将谁“下岗”是完全由企业决定的。当时,主要是采取“全员聘用”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有的地方企业还出现由个别骨干和党员带头“下岗”创业的例子。当然,由于国企的干部管理体制依然滞后,也有的企业领导人借此打击报复,排斥异已。因为“减员增效”并未能改变原企业性质,所以国企负责人借此掠夺和侵占国有资产也并不明显。
“改制裁员”下岗人数和具体对象的决定权则各不相同。有的掌握在政府部门和参与改制的“新主人”手中,有的仅仅掌握在“新主人”手中。因为所有国企“改制”方案必须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其实,主要决定权在地方政府。如果原国企负责人自行“主动”联系或能“积极”参与改制,当然也属“决策者”之列。如果有的国企负责人不能“积极配合”,就一纸调令,将其调职。所以也有连国企负责人自已也不知所以,就被地方政府“卖”了的情况。这种例子尤其在地方中小型国企的“改制”中常见。由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涉及原国企资产的评估、安置和处分等事宜,还涉及到新企业的股权组成结构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职务安置等重大“利益分配”事项,所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政府机关和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相互勾结,出现“国资流失”、“以权谋私”和“掠夺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况,则远比在“减员增效”时要严重得多。在“改制裁员”中“以人划线”、“以亲疏划线”、“排斥异已”、“打击报复”等几乎已经成了“潜规则”,因而,“改制裁员”所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也远比“减员增效”严重得多。
2、两种“下岗”对“下岗”人员的安置方式不同。
原国企对“减员增效”的实施大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采取“提前退休”或“内退”、“主辅分流”、“多渠道就业”、“新建服务性行业”等办法进行安置。“买断工龄”的方式也算一种,但因为“减员”的人数毕竟在企业中是少数,所以还不多见。原国企大都还设立“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一类机构,有的还对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而且也还有企业领导分管此类工作。逢年过节也会有人前去表示一下。当然,随着后来国企改制的推行,原国企也大都“自身难保”,此类事情也就无人过问了。
“改制裁员”则不同,除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外,对年轻的“裁员”大部分在政策上鼓励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一般企业在改制协议中均明确,除留用人员外,不负责下岗人员的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当然,就更不可能再去设立什么“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上,“改制裁员”造成的下岗人员被直接推向了社会。而政府的劳动就业中心大多根本无力安置如此数量的“下岗”人员。一些社会劳动中介公司,也良莠不齐,常使求职者上当受骗。所以,下岗人员对此也颇有微词。
三、两种“下岗”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不同
如上所述,两种国企“下岗”人员的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和方法是各不同的,但有一点后果是相同的。那就是,让“下岗“人员承受了国企改革的主要代价,直接产生了一大批失业人员。考虑到失业人员家庭中还有相当数量需要依赖这些下岗人员生活的老弱病残者,实际上,在城市已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而这个群体的绝大部分是真正的“无产者”,除了自已原有的基本生活资料之外,别无其它。对这一群体中的多数人能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能否及时公平地提供足够数量的就业机会,将对能否保持社会稳定和继续推进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减员增效”下岗与“改制裁员”下岗最大的不同是:
1、“减员增效”过程基本上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企领导人掠夺和侵占国企资产无关。而“改制裁员”过程则明显与此有关。
2、“减员增效”下岗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要高于“改制裁员”下岗过程。
3、“减员下岗”的直接受益方是原国有企业,而“改制裁员”的直接受益方是“改制”后的新企业,即新老板。
4、“减员增效”导致的下岗人数要远远少于“改制裁员”而下岗的人数,而且后者“下岗”过程中的“公平性”更少体现。
5、政府和原国企对“减员增效”式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要明显好于改制企业对“改制裁员”式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
6、“减员增效”式的下岗随着国企改制已经大部份成为过去。而“改制裁员“式的下岗还在继续大量出现。
由此而带来的不同后果是, “改制裁员”式下岗员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要甚于“减员增效”式下岗员工,他们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更加痛恨,对国资流失现象更为痛心,对国企“改制裁员”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更有深切的体会,他们更加迫切需要关心和帮助。
四、两种“下岗”的指导思想和经营理念不同。
“减员增效”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强管理,搞好国企。其基本信念是,一个企业的效益如何并非取决于其所有制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国有企业只要加强管理,克服弊端,依然可以搞好。
“改制裁员”的指导思想是要转变国有企业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其基本信念是,产权必须要明晰到个人,否则就是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的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企业必须实行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或私有化形式。
所以,笼统地批判“减员增效”式“下岗”的负面作用而有意回避“改制裁员”式“下岗”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并不是在真正关心下岗工人。厉以宁作为主流经济学家,对以上分析不可能不清楚。如果不是为了哗众取宠,那就是别有用心。在国企改革大讨论继续深入的情况下,对有意将水搅浑,挑起下岗工人对所谓“减员增效”的不满,而转移大众对在以“私有化”为取向的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和少数人掠夺国有资产的批判,我们对此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
客观地说,两种“下岗”,在表现形式上确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但表象的相同不能掩盖其实质的不同。仔细分析,这两种“下岗”的目的和目标、方式和方法、造成的后果、以及指导思想和经营理念是大不相同的。简要说明如下:
一、两种“下岗”的“目的”和远期“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减员增效”是针对当时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企业和事业不分、主业和辅业不分,从而冗员太多,负担太重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目的从短期来说,是为了让企业迅速“减负”,提高效率,摆脱困境。从长期目标来说,是在国企中首次打破了传统的“铁饭碗”,有利于转变观念,为将国有企业逐改造成真正完全独立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有利于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企业改制”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政企难以分开,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而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弊端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目标是,改变国企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在国企中引进其它所有制经济成分,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在实践中,各地大多将原属公有制范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一并进行了改制。
“改制裁员”则属于因“改制”需要而对多余人员进行“安置”的范畴,中央对此并无具体的规定。一般仅作出要“妥善安置”的原则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裁员”,各个企业提出的原因或理由各不相同,因而所谓“改制裁员”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更何况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原国企与参与“改制”方进行谈判时所达成的协议条件也各不相同,有的“裁员”则是由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新主人”在改制完成后自行决定的。所以,这种“裁员”所产生的“下岗”与所谓的国企“减员增效”完全没有关系。
二、两种“下岗”的处理方式和方法不同。具体表现在:
1、两种“下岗”的裁减人数和具体裁减对象的决定权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
“减员增效”下岗人员数量主要掌握在原国企负责人手中,当然也有地方出现所谓由上级下达“减员”指标的情况,但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规模和经营情况自行决定的,也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不“减员”而“增员”的。但作为国企的一项改革措施,在总体上减去与企业身份不符的“冗员”是必须的。至于将谁“下岗”是完全由企业决定的。当时,主要是采取“全员聘用”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有的地方企业还出现由个别骨干和党员带头“下岗”创业的例子。当然,由于国企的干部管理体制依然滞后,也有的企业领导人借此打击报复,排斥异已。因为“减员增效”并未能改变原企业性质,所以国企负责人借此掠夺和侵占国有资产也并不明显。
“改制裁员”下岗人数和具体对象的决定权则各不相同。有的掌握在政府部门和参与改制的“新主人”手中,有的仅仅掌握在“新主人”手中。因为所有国企“改制”方案必须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其实,主要决定权在地方政府。如果原国企负责人自行“主动”联系或能“积极”参与改制,当然也属“决策者”之列。如果有的国企负责人不能“积极配合”,就一纸调令,将其调职。所以也有连国企负责人自已也不知所以,就被地方政府“卖”了的情况。这种例子尤其在地方中小型国企的“改制”中常见。由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涉及原国企资产的评估、安置和处分等事宜,还涉及到新企业的股权组成结构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职务安置等重大“利益分配”事项,所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政府机关和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相互勾结,出现“国资流失”、“以权谋私”和“掠夺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况,则远比在“减员增效”时要严重得多。在“改制裁员”中“以人划线”、“以亲疏划线”、“排斥异已”、“打击报复”等几乎已经成了“潜规则”,因而,“改制裁员”所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也远比“减员增效”严重得多。
2、两种“下岗”对“下岗”人员的安置方式不同。
原国企对“减员增效”的实施大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采取“提前退休”或“内退”、“主辅分流”、“多渠道就业”、“新建服务性行业”等办法进行安置。“买断工龄”的方式也算一种,但因为“减员”的人数毕竟在企业中是少数,所以还不多见。原国企大都还设立“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一类机构,有的还对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而且也还有企业领导分管此类工作。逢年过节也会有人前去表示一下。当然,随着后来国企改制的推行,原国企也大都“自身难保”,此类事情也就无人过问了。
“改制裁员”则不同,除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外,对年轻的“裁员”大部分在政策上鼓励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一般企业在改制协议中均明确,除留用人员外,不负责下岗人员的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当然,就更不可能再去设立什么“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上,“改制裁员”造成的下岗人员被直接推向了社会。而政府的劳动就业中心大多根本无力安置如此数量的“下岗”人员。一些社会劳动中介公司,也良莠不齐,常使求职者上当受骗。所以,下岗人员对此也颇有微词。
三、两种“下岗”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不同
如上所述,两种国企“下岗”人员的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和方法是各不同的,但有一点后果是相同的。那就是,让“下岗“人员承受了国企改革的主要代价,直接产生了一大批失业人员。考虑到失业人员家庭中还有相当数量需要依赖这些下岗人员生活的老弱病残者,实际上,在城市已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而这个群体的绝大部分是真正的“无产者”,除了自已原有的基本生活资料之外,别无其它。对这一群体中的多数人能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能否及时公平地提供足够数量的就业机会,将对能否保持社会稳定和继续推进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减员增效”下岗与“改制裁员”下岗最大的不同是:
1、“减员增效”过程基本上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企领导人掠夺和侵占国企资产无关。而“改制裁员”过程则明显与此有关。
2、“减员增效”下岗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要高于“改制裁员”下岗过程。
3、“减员下岗”的直接受益方是原国有企业,而“改制裁员”的直接受益方是“改制”后的新企业,即新老板。
4、“减员增效”导致的下岗人数要远远少于“改制裁员”而下岗的人数,而且后者“下岗”过程中的“公平性”更少体现。
5、政府和原国企对“减员增效”式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要明显好于改制企业对“改制裁员”式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
6、“减员增效”式的下岗随着国企改制已经大部份成为过去。而“改制裁员“式的下岗还在继续大量出现。
由此而带来的不同后果是, “改制裁员”式下岗员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要甚于“减员增效”式下岗员工,他们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更加痛恨,对国资流失现象更为痛心,对国企“改制裁员”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更有深切的体会,他们更加迫切需要关心和帮助。
四、两种“下岗”的指导思想和经营理念不同。
“减员增效”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强管理,搞好国企。其基本信念是,一个企业的效益如何并非取决于其所有制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国有企业只要加强管理,克服弊端,依然可以搞好。
“改制裁员”的指导思想是要转变国有企业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其基本信念是,产权必须要明晰到个人,否则就是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的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企业必须实行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或私有化形式。
所以,笼统地批判“减员增效”式“下岗”的负面作用而有意回避“改制裁员”式“下岗”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并不是在真正关心下岗工人。厉以宁作为主流经济学家,对以上分析不可能不清楚。如果不是为了哗众取宠,那就是别有用心。在国企改革大讨论继续深入的情况下,对有意将水搅浑,挑起下岗工人对所谓“减员增效”的不满,而转移大众对在以“私有化”为取向的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和少数人掠夺国有资产的批判,我们对此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