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良好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王仲礼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国务院近十年的工作中心。怎么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千条万条,最基本的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恰恰这点上,我们的差距比较大。不彻底改变现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税法或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中,对“固定资产”的规定相当混乱,依这样的法,怎么能行好政?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表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里有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句话定义的“固定资产”,只有一个标准:“超过一年”。而没有“单位价值标准”。也就是说:上述超过一年的物品,都是固定资产。这里还应特别注意:“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在这里就不是“固定资产”了。既然“超过一年”又没有“单位价值标准”就是“固定资产”了,那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还能不是“固定资产”?用形式逻辑分析,后面一句话就是废话。这里还没有提“房屋、建筑物”。再说,商业部门买卖的机械也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现代汉语辞典》解释“机器”就是“机械”;“机械”还包括杠杆、滑轮等。如果“机械”包括“机器”用形式逻辑分析,“机器”对“机械”来说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不能用“、”号并列表述。器具包括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用具,器具也包括工具,也不能并列表述。“机器、机械”是不是“设备”?《现代汉语辞典》解释“设备”是“进行某项工作或供应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成套建筑或器物”。可见,广义的“设备”包括厂房,常称“厂房设备”、“机器设备”等。即使按这样广义的解释,上述(一)的表述也包括不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房屋、建筑物”。当然,以上只是法律解释中的文法解释,不属于正式(有权)解释。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见到关于上述概念的正式(有权)解释。即使进行正式(有权)解释,也基本上应依据文法和符合形式逻辑。据了解,实践中由于上述表述得不清楚,企业怎么做的都有。不然,按宽泛的固定资产概念,企业纳的增值税额,要多得多。企业账上的“低值易耗品”几乎就没有了。并且,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严重的是,这样的表述还再重复进行着。2002年5月23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又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如果按照两个标准:“1年以上”、“2000元”以上,也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0]101号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也有问题:有的厂子主要设备缝纫机全是2000元以下的,怎么办?比较起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0条表述得最好,但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该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第一句话与前面表述得差不多;好就好在第二句话上,这里采用得是“排除”的方法。从概念很宽泛的外延中“排除”一部分。但,还没有把2000元以下的主要设备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进一步深入研究,也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较大的问题是没有把“固定资产”限定在“非出售的”范围内。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就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机械制造工业生产的非自用的产品:农业机械、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动力设备、化工设备等,也都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尽管该《实施细则》第37条对“房屋”、“建筑物”做了正式法律解释,这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进一步研究改进的话,因为房屋也是建筑物,把“房屋、建筑物”改为“房屋等建筑物”,更符合形式逻辑。因为“机械”包括“机器”,还包括不属于“机器”的计算机的机械部分,所以可以把“机器”去掉。同理,“工具”也应去掉。笔者认为,固定资产这样表述比较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由上可见,这样的基础,对依法行政是很不利的,必须尽快解决,以保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