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本报记者 盘 洁 实习生 梁 萍
本报讯 “凡在重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对加快我区重点镇的发展给予了多项优惠措施。
据了解,自治区加快重点镇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措施涉及了规划编制、资金筹措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其中,在重点镇规划区内,要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式,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栋栋紧靠的“竹筒房”式建筑。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3%至7%的资金,用于扶持重点镇的规划经费补助及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高速公路时,优先考虑对沿线的重点镇设置出入口;移动通信、宽带网络、供电线路及供水线路等设施建设也要与县城同类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凡在重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且不得对其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同时加快住房、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改革。已在重点镇落户的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对其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以促进人口向重点镇集聚。
据介绍,《规定》中所称的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自治区重点镇和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宾阳芦圩镇、黎塘镇,武鸣城厢镇等为全国重点镇,自治区重点镇包括南宁的三塘镇、金陵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