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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国际税收当然也不能例外。任何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国际税收当然也是。由于人们对国际税收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有自己的理解和表述。 毛泽东同志曾精辟地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种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他又指出,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可见,某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由该事物的本质——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所决定的,是研究该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 国际税收的本质决定,国际税收是研究国与国之间、世界各国之间;与一些国家有关、与世界各国有关的税收方面的客观实在(内部矛盾、内部联系、内部关系)及其运动规律。这样的表述,既符合国际税收概念的本质,又符合客观现实存在,也符合当今世界对“国际”的习惯用法。这可以从1989年版《辞海》(缩印本)找到根据。如:“国际贸易①泛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②亦称‘世界贸易’。各国出口贸易的总和。”与一些国家有关的:“国际联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先后加入的国家有六十三个。等等。甚至“国际”还包括涉及外国人,而不是直接涉及国家(当然涉及外国人就必然涉及到该国管辖权):“国际投资 一国私人的或国家的经营资本向国外输出。”“国际私法所以称为‘国际’,只是因为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已越出一国的范围。” 这里还需特别提及的是,国际上基本没有像我国这样的“涉外税收”。 我国的“涉外税收”,其实就是国际上的国际税收。但国际税收不仅仅是我国这样的“涉外税收”。(关于我国这样的“涉外税收”的概念,容笔者以后详谈)我国的涉内税收只要涉及国外,也属国际税收范畴。就是说,对于我国而言,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我国的“涉外税收”,还包括我国的涉及国外的“涉内税收”。如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其专有技术被外国企业使用而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问题,就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当然也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
论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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