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有点机械常识或生物常识的人都知道,机器或生物体的各个系统的协调运转,才能保证机器或生物体的正常工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也不断有人做同样的类比:社会同人体、同机器一样,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协同工作产生稳定与团结。这就是以奥古斯特·孔德和埃米尔·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学功能主义理论。理论家的研究已经指出了这种理论的局限性和缺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那些社会决策者和管理者们却仍然在实践着或重蹈着覆辙,尤其是在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之上设立一个协调机构,如在我国的公(公安局)、检(检察院)、法(法院)、司(司法局)等机构之上就设立了政法委。有这个必要吗?公共权力需要协调吗?协调会怎样?不协调又如何?通过佘祥林冤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三个字:不需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就佘祥林案件在接受《海峡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讲到,五大因素合力造成了冤案的发生:一、刑讯逼供;二、办案不讲程序,没有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而不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四、政法委的协调,本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给案子定了调,使上诉没有任何作用,而这也容易使集体承担责任,使办案的个人觉得自己不需要对案件的后果负责任;五、发回重审制度使得高院可以将皮球踢给下面,使一个案件不断反复(《海峡都市报》2005年04月10 日)。可见,协调在这起冤案中的作用是“功不可没”。
为什么说在人类社会中公权不能协调?这要从源头上讲。社会不是机器,社会不是有机体,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构成的共同体。在人类早期,只有个人私权,没有公共权力。后来,人们为了更有效率地、更经济地抵御共同的敌人和办理共同的事务,才将部分权力(如教育、外交事务、国防、治安等)出让给某个个人或组织,让他们代理自己办理相关事务,于是形成了公共权力。但是人们又发现,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自我膨胀、自我扩权和自我授权问题,不断地侵占着公民的个人权力与利益。于是人们又设计出分权方案:将公共权力分成若干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用权力制约权力,让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分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以保证公共权力在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讲,公共权力机构之间是不能协调的,是不需要协调的!否则,就与人类设立它们的初衷相背离。事实上,公共权力机构各自独立地履行职责就是社会的最大福祁,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协调。
然而,现实中我们却在公共权力机构之上设立了类似于政法委的各种各样的的协调组织与机构,如综合性的办公室、临时性的办公室、指挥部等。请问成立这些机构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他们在协调什么呢?如果是私利,比如市场中各个利益主体或个人的私利的纠纷,一般性的矛盾,矛盾的双方会选择低成本的解决方法:自己选择可信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假如矛盾升级的话,他们自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不需要所谓的综合性的协调部门进行协调的。如果他们协调的是公共利益,请问,是什么人的“公共利益”?真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吗?如果是,那我们可得扪心自问了:需要协调利益的那几个公共权力机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他们的职能权限肯定出现了职能交叉、职能重叠,或者就是机构重叠,部门利益冲突、部门利益相争,这些机构应该立即裁减一些。否则的话,人民大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伤害。
也许有人会说,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中,有些事还是要协调的,不然的话,比如公检法三家顶起牛来,事情很难办哪。这种说法似乎有点道理。其实不然。我们从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北聂树斌冤案等案件中不难悟出:协调的结果似乎是很快解决了问题,产生了效率,实际上却是掩盖了事实的真相,冤枉了好人,造成更大的困难和浪费,甚至会激化、恶化矛盾。如佘案中的女性死者究竟是谁?谁是真正的凶手?聂树斌冤案中谁能让年轻无辜的聂树斌复生?谁能让冤魂回归?谁来慰藉聂树斌父母那苍老的破碎的心?
或许有人会问,如果不协调,那些公共权力机构真的顶起牛来怎么办?我的回答是:很好办!那就是“公开与透明”。让那些顶牛的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行(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话,最好别拿国家机密说事)都暴露在阳光下,让社会舆论和公众做出评判,请相信人们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与选择。事实上,我们之所以设置很多重叠机构就是缺乏对人民群众的信任。公开与透明是解决很多问题的良方,根本没有必要设置那么多所谓综合的、临时的组织机构去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最后,让我们朗声说一句:公权是不用协调的!公权是不能协调的!协调机构可以休矣!